一、案件详情
原告为XX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前员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后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原告企业订单缩减,将旗下一条生产线租赁给第三方公司经营使用。基于生产经营调整,原告原有生产线员工原则上继续留用;除租赁生产线之外的员工,由原告自行负责;租赁生产线全部员工,与第三方公司重新签署劳动合同。被告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继续在原有园区岗位工作,由第三方公司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发放劳动报酬。
后续被告与第三方公司之间产生用工矛盾,第三方公司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提起劳动仲裁,将本案原告列为仲裁被申请人,请求确认和原告存在较长期间劳动关系,并主张原告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数万元诉求。
劳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确认原被告在特定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数千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委托刘金炎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诉讼中答辩:认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改判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法院不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则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二、案件结果
1.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仅在特定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该段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核心胜诉结果: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推翻劳动仲裁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裁决结果;
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企业因经营调整、业务外包、生产线出租,员工转签第三方公司后,员工回头向原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纠纷;
2.劳动仲裁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裁决,企业不服仲裁裁决,需要向法院提起起诉;
3.劳动者混淆实际用工主体,错误向原用人单位主张解除补偿、赔偿金、加班工资;
4.企业遇到业务收缩、人员安置、劳动关系整体转移,需要劳动法律风险评估。
(二)服务指引
如果您作为企业,遭遇劳动仲裁不利裁决、业务调整涉及员工安置,劳动者混淆用工主体向贵司索要各类劳动赔偿;欢迎咨询刘金炎律师,可提供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全流程代理,企业用工合规审查,帮助企业厘清法律责任,降低用工赔付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