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将起重机新旧设备拆装工程对外发包,作业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造成施工人员死亡。某公司先行垫付部分赔偿款后,起诉实际施工承包人XX要求返还代偿款。案件经一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法院追加某设备公司及某X两家第三方主体参与诉讼。某X作为案涉项目中间对接人,卷入特种设备施工致人死亡引发的追偿权重审案件,面临被判令承担大额事故赔偿的风险,遂委托张卫军律师代理。某公司主张全部剩余垫付款应当由某丙承担;某丙、各第三人就事故过错、责任承担比例各执一词。某X主张事故系实际施工方管理、选任过错导致,自身已经通过和解协议了结与某公司之间纠纷,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研读原审卷宗、事故相关笔录、承包协议、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微信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梳理清楚新、旧起重机业务边界、工程转包脉络、各方垫付赔偿款项金额以及和解协议签订背景与具体条款。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发回重审案件,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表见代理、挂靠关系、工程转包、劳务侵权、多方和解协议效力、事故过错责任划分多重法律问题。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X与某设备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及表见代理关系,以及某设备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各方主体对案涉触电事故的过错程度如何认定,责任比例应如何合理划分;第三,某X与某公司此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某X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从而免于在本案中再次承担赔偿责任。张卫军律师针对某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和解协议效力、责任已经了结的事实进行重点论证,区分各方对事故的不同过错,厘清侵权责任的归责逻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X与某设备公司构成挂靠及表见代理关系;某公司提供施工电源未做好安全防护存在过错;某X存在违法转包、选任无资质人员、疏于现场管理的过错;某设备公司出借资质,需对某X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某丙作为实际施工承包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遇难工人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因某公司已与某X、某设备公司达成和解,且某公司在本案未向其主张权利,故该部分责任本案不作处理。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某丙向某公司支付代偿款31.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