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聂X欲办理赴澳洲婚姻签证,经人介绍委托被告陈某办理。2019年9月1日,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总费用20万元,办理期限一年零五个月,若因被告原因未能办理成功则全额退还押金。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8万元,被告未出具收条。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双方重新签订《居间协议》,被告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押金8万元,约定时间去不了澳洲押金全退。此后,被告仍未办妥签证。2021年12月起,原告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承诺自2021年10月底起算一年半,若办不成即退钱,并同意退款。但至2023年4月承诺期限届满,被告仍未退款。原告遂委托宋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押金8万元及利息。被告经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押金8万元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双方系中介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完成委托事项,理应退还押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为原告介绍涉外婚姻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国家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该中介合同关系的效力认定成为本案关键,直接决定了押金返还的法律依据以及利息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为原告介绍涉外婚姻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且有违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无效。因合同无效,且被告未按期按约提供中介服务,其收取的8万元押金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聂X8万元;二、驳回原告聂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