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均从事保洁业务。2024年8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带领两名工人前往某公司,为被告承揽的车间用曲臂车进行高空除尘保洁业务。2024年12月3日,原、被告通过微信确认该曲臂车项目已全部完工,被告在微信中明确承诺于2024年12月内给原告结清工人工资。然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工人工资,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能支付。双方对工人保洁费的具体数额产生较大争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洁费八千余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对工人保洁费的具体结算数额及支付条件存在分歧。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完成全部高空除尘保洁业务,且双方已在微信中确认完工,被告理应全额支付八千余元的保洁费用。被告虽然认可原告提供了保洁服务,但在实际结算环节,双方对最终的费用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围绕保洁服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等问题,组织双方进行了详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通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XX于2026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XX保洁费八千余元;如被告逾期不付,则需承担自2026年5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八千余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的利息。双方确认,此后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执。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二十余元,由被告张XX承担,该款项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陈XX。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