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ZOW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X,女,1972年出生,原系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2年间,刘X以公司名义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三笔,合计人民币3600万元,在申请过程中使用虚增销售收入及利润的财务报表,贷款到期后尚有本金900万元未能归还。案发后刘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积极筹措资金归还了600万元,剩余300万元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银行出具谅解书。
刘X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在骗取贷款罪辩护领域具有良好口碑的专业律师,曾办理多起同类案件取得缓刑结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制定"认罪认罚+全额挽损+企业经营存续"的缓刑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刘X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和酌定条件展开论证。
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第一,刘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X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刘X涉案贷款大部分已归还,剩余部分已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第二,刘X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 刘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刘X积极退赔,取得银行谅解,挽回了绝大部分损失。 案发后刘X变卖个人房产及公司闲置设备,归还贷款600万元,剩余300万元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提供担保,银行出具谅解书,明确请求对刘X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相关政策,对于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的,应依法从宽。
第四,刘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刘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经营的公司系当地纺织行业重点企业,吸纳就业200余人,案发后公司经营正常,若对刘X判处实刑,将导致企业停摆、员工失业。刘X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刘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第五,关于损失认定的辩护。 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900万元损失中,600万元已实际归还,剩余300万元已达成还款协议并有担保,实际损失应认定为300万元而非900万元,量刑时应予考量。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刘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银行谅解,剩余损失已达成还款协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骗取贷款罪适用缓刑的典型案例。缓刑辩护的关键在于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本案辩护人从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企业存续、社区矫正评估五个维度构建缓刑论证体系,特别是将企业200余名员工的就业问题纳入"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论证,使缓刑适用具有了社会政策层面的正当性。同时,辩护人对损失数额的精细化辩护(区分已归还与未归还部分)也为量刑争取了空间。对于骗取贷款案被告人而言,缓刑是最具现实意义的辩护目标之一,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退赔挽损、取得谅解、完成社区矫正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有效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