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琼02XX初XXXX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某幕墙公司(法定代表人:WX,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被告为某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情经过】
202X年8月16日,原告某幕墙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签订《铝复合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供应复合板建材,合同总金额暂定150万元。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因被告迟迟未交货,双方于同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最迟于9月11日发货,逾期原告有权拒收并要求承担违约金。此后被告仍未交货,原告于9月10日通过微信及邮寄方式发送《联系函》催告,声明若逾期未供则解除合同。因被告依然违约,原告委托王思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诉前,原告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20XX)琼02XX财保XX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原告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及承担律师费的诉求能否成立。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且在原告多次催告并发送解除函后仍拒不交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实际支出的1万元律师费合理合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幕墙公司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二、被告于同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及保全费1570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