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ZX诉称,其承包了被告某公司开发的小区车库及配套外线工程劳务,被告现场负责人ZX丙要求其增加施工项目。工程完工后,ZX与ZX丙对账确认工程量共计94万余元,扣除已付款,诉请某公司支付剩余劳务款52万余元及利息。后ZX变更诉请,主张工程总价款为108万余元,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7万余元。某公司辩称,ZX丙系违法承包人,无权代表公司结算;双方已于2018年最终结算,工程款总额为66万余元,且已全额支付甚至超付,超付部分系为调解亲戚矛盾;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涉嫌虚假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工程款总额及已付款数额的认定;二是ZX丙的身份及其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三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总额证据不足,其提交的《协议书》存在时间逻辑矛盾,且ZX丙签字注明需成本部核实,故不予采信。结合原告签字确认的《工程付款明细表》及《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认定案涉工程款总额为66万余元。关于已付款,原告对其签字确认的已付款63万余元反复反言,法院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及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支票等证据,认定已付款为63万余元。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ZX支付剩余工程款2.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Z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