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名为某公司(后变更),于2020年5月与某局签订《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合同书》,约定由某公司负责某县某镇某村等五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进场施工,虽经同意延长工期181日,但最终于2021年6月30日实际竣工。2021年12月8日,某政府作出批复,确认该项目通过验收。然而,某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局支付工程款50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局辩称认可完工及验收事实,但主张因财政未拨付及需等待审计结果而未支付,并认为本案应属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案涉合同性质及案件管辖权问题,即案涉合同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某局未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即财政未拨付及等待审计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以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将土地整治法定职责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给第三方,旨在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案涉合同性质为行政协议,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付款抗辩,某局未提交审计证据且长时间未审计不符合规定,故对其抗辩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工程实际投资金额为420万余元,判决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分三批以不同日期起算)。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