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侯XX与侯XX系姑侄关系。侯XX曾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侯XX,主张侯XX应偿还其售房款110.5万元及利息。该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XX)京XXXX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侯XX的诉讼请求。侯XX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侯XX偿还售房款110.5万元及利息。
侯XX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第一,原审对侯XX向侯X丙转账30万元的认定错误,同一笔款项不可能既用于支付某小区101房屋购房款,又用于支付某小区30号房屋购房款;其从未单独控制过银行卡,该卡侯XX可通过网上银行操作,30万元系侯XX私自转走。第二,原审认定侯XX已对70万元售房款作出处分错误,其将70万元留在侯XX账户系基于亲情临时出借,直至侯XX拒绝返还才产生争议,未超过诉讼时效。
彭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再审审查程序,围绕原审认定事实、款项来源去向、银行卡实际控制、长期未主张权利及双方合作炒房关系等发表意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二、本案争议焦点
1. 侯XX向侯X丙转账30万元,是否属于“一笔款项两款用途”,原审认定是否存在矛盾;
2. 案涉银行卡在30万元转账时由谁实际控制,侯XX称对“柜面”转账不知情是否成立;
3. 留在侯XX账户内的70万元,是临时出借,还是双方合作炒房后的收益处分;
4. 侯XX长期未主张70万元,其再审理由是否有相应证据支持;
5. 原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三、裁定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XX)京XXXX民申××号民事裁定。法院认为:
第一,原审将转给侯X丙用于购买30号房屋的30万元认定为出售101房屋的售房款,体现的是一笔款项的来源与去向,并不存在“一款二用”的矛盾。
第二,侯XX认可该30万元转账时实体银行卡在其持有期间,其主张系侯XX通过网上银行偷偷转走,但该主张与借记卡账户明细记载的该笔交易为“柜面”交易方式不符。其作为持卡人,称对“柜面”交易的30万元转账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第三,侯XX在将卡上部分售房款转出后,将留有70万元余款的实体卡交付侯XX,其解释为临时出借使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关于70万元系出借使用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原审结合双方在101房屋购买、出售过程中的合作关系,采纳侯XX关于该款项为合作收益的主张,并无不妥。侯XX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侯XX的再审申请。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一)抓住“柜面交易”细节,反驳“偷偷转走”主张
针对侯XX称30万元系侯XX通过网上银行私自转走、其不知情的说法,彭律师结合银行账户明细中该笔交易记载为“柜面”交易方式,指出该主张与客观交易记录不符。侯XX作为持卡人,称对柜面转账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
(二)厘清30万元系“款项来源与去向”,而非“一款二用”
彭律师说明,30万元原系101房屋售房款,其后用于支付30号房屋购房款,反映的是同一笔资金从来源到去向的流转过程,并非同一笔款项被重复用于两个互斥用途。原审认定不存在矛盾,再审申请人所谓“一款二用”系对款项流转的误读。
(三)固定银行卡交付时间和70万元长期未主张的事实
彭律师结合银行卡交付时间、卡内70万元余款留存时间及侯XX长期未主张权利的事实,指出侯XX所称“临时出借”缺乏借条、还款期限、催款记录等证据支持。侯XX在长达数年内未主张权利,与其所称出借关系不符,原审采纳合作收益主张具有事实基础。
(四)指出侯XX前后诉讼陈述不一致,削弱其再审理由可信度
针对同一笔70万元,侯XX曾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后撤诉,又改以借名买房等理由起诉,前后陈述不一致。彭律师在再审审查中强调其陈述反复、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法院维护原审判决既判力。
(五)把握再审审查标准,强调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
彭律师指出,再审审查并非对案件进行第三次全面审理,侯XX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审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再审事由,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1. 申请再审不是“第三次审理”,必须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仅对判决结果不满不足以启动再审;
2. 银行卡、账户实际控制权是合作炒房、款项归属纠纷中的关键事实,应保留银行卡交付、账户操作、交易方式等证据;
3. 主张“临时出借”“代为保管”的,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金额、期限、利息和还款方式,并保留催款记录;
4. 合作炒房、共同投资应事先书面约定出资、登记、出售、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避免多年后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
5. 同一笔款项在多次诉讼中应保持陈述一致,前后矛盾且无证据支持的,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6. 款项交付后长期不主张权利,可能被认定为已作出处分或双方另有安排,债权人应及时主张并固定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