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员工索赔10.8万元怎么办?如皋刘静律师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不成立、全额免责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被申请人如皋市XX公司委托刘静律师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案号皋劳人仲案字〔2026〕第XX号,由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请人BX诉称,其20XX年X月起担任C某承包的XX工程暖通预决算员、月薪12000元,主张与如皋市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拖欠工资420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000元,合计10.8万元。若认定成立,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用工责任。
二、律师代理经过
刘静律师代理如皋市XX公司提出核心抗辩:申请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实际与河南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已由河南XX公司委托代发并全额结清。庭审中,刘静律师围绕用工主体与劳务安排举证说理:C某虽系如皋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系挂靠河南XX公司公司、以个人名义承包项目,并非以如皋市XX公司名义安排工作;申请人工作安排、工资协商、任务派发均由C某个人完成,相关转账亦系代发性质,与公司无关。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刘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申请人听从C某个人管理、从事C某个人承包项目的报酬劳动,C某并非以被申请人名义承包项目,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如皋市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BX的全部仲裁请求,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及二倍工资合计10.8万元。
四、律师价值
精准厘清劳动关系与个人挂靠承包的界限,切断申请人向公司主张用工责任的路径;
通过劳动合同、离职报告、代发工资说明等证据完整还原真实用工主体,举证扎实;
为公司免除经济补偿、拖欠工资、二倍工资合计10.8万元责任,有效防控用工法律风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XX刘静律师:
1、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追索经济补偿、拖欠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但实际用工主体另有其人;
2、法定代表人、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安排用工,个人承包行为被员工主张为公司行为;
3、项目存在挂靠施工、转包、分包,实际用工主体不明确,需要厘清责任归属;
4、公司为项目承包人代发工资、代付劳务报酬,被员工误认为用人单位并索赔;
5、员工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需要应诉抗辩并固定证据;
6、仲裁裁决不利,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重新仲裁,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
如皋市刘静律师深耕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与用工合规办案多年,可针对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等争议,提供用工主体梳理、证据调取、合同审查、仲裁全程代理、诉讼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拆解员工不合理主张,帮助用人单位厘清劳动关系边界、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妥善处理挂靠、劳务派遣等复杂用工纠纷。
六、总结
实践中,员工常将法定代表人个人承包的用XX为主张为公司行为,向公司索赔。刘静律师通过厘清个人挂靠承包与公司用工的界限,以扎实证据还原真实用工主体,成功为公司免除10.8万元全部责任。企业涉劳动用工争议,及早固定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用工安排证据,借助专业律师应对,可有效避免"背锅"承担不实用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