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3.76亿工程结算纠纷|如皋刘静律师代理被挂靠企业厘清责任边界,未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原审第三人江苏XX公司(被挂靠企业、名义承包人)委托刘静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XX)苏X民终X号,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B某、C某借用江苏XX公司资质中标盐城大丰项目住宅B地块总承包工程,与发包方D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工程最终结算价3.7亿余元,发包方已付款3.3亿余元,尚欠4000余万元。B某、C某分别起诉追索巨额工程款,江苏XX公司作为名义承包人被列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若责任认定不当,企业将背负巨额工程款风险。
二、律师代理经过
刘静律师代理江苏XX公司参加二审诉讼,围绕三点提出意见:其一,厘清挂靠关系,确认B某、C某系借用资质、各自独立核算的实际施工人;其二,案涉两年期质保金及五年期质保金50%已届支付条件,发包方应予返还;其三,实际施工人按工程量比例分割工程款具有对外效力,不损害发包方利益。庭审中,刘静律师配合举证质证,推动法院查明挂靠签约、招投标、开票付款等复杂事实,明确发包方、被挂靠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三方法律关系。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因C某无资质借用江苏XX公司资质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质保金应按分部分项保修期分别计算。
判决:
维持一审判项,D公司支付B某工程款1674万余元及利息、支付C某2029万余元及利息;
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1142万余美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苏XX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未被判令承担任何工程款支付义务。
四、律师价值
精准厘清挂靠法律关系与责任边界,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被挂靠企业免于承担实体工程款责任;
参与3.76亿元巨额工程结算纠纷,就质保金返还、发票开具、工程款支付等专业争议提出的意见与法院认定方向一致;
二审维护名义承包人责任边界,企业未因发包方拒付风险而"背锅"承担巨额债务。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XX如皋刘静律师:
1、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被挂靠,实际施工人对外主张工程款,发包方与被挂靠企业被卷入诉讼;
2、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结算后发包方拖欠巨额工程款,需要明确三方责任主体;
3、施工合同因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需要处理质保金返还、工程款折价补偿;
4、发包方以"先票后款""未办质保金手续"为由拒付工程款,需要厘清付款条件与抗辩;
5、发包公司分立、减资逃避工程款债务,需要追究分立后公司连带责任及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6、一审判决不利,需要梳理证据提起二审上诉,或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责任边界。
如皋市刘静律师深耕建设工程、挂靠经营与公司债务纠纷办案多年,可针对资质出借、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质保金结算、发票义务争议等案件,提供挂靠关系审查、结算资料梳理、证据调取、一审全程代理、二审上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厘清发包方、被挂靠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三方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在巨额工程结算纠纷中依法确定责任归属,足额追讨工程款或避免承担不实债务。
六、总结
挂靠施工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模式,被挂靠企业常被牵入发包方与施工方的巨额结算纠纷。刘静律师代理江苏XX公司厘清挂靠关系、明确责任边界,最终被挂靠企业未承担任何工程款支付义务。企业涉挂靠工程纠纷,及早梳理资质借用、实际施工、结算付款证据,借助专业律师介入,可准确界定责任归属,有效防范挂靠债务传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