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纠纷,李兆君律师代理被告获得全部胜诉驳回原告诉请
一、案件详情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口头达成投资入股某彩灯类企业的合意,约定原告取得对应公司股权。原告按照沟通要求,向被告个人账户转入一笔十余万元的入股款项。原告提出,被告收取钱款之后,一直没有完成股东登记相关手续,未将原告登记至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当中,原告从未取得法律层面股东身份,也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原告认为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和被告之间的投资入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该笔十余万元入股资金,并主张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君律师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当中,在李兆君律师的代理意见中提出核心抗辩观点:
1.案涉投资并非原告向被告个人受让股权,原告本身就是目标公司的发起创立人员,因原告自身名下已有同类行业企业,不方便进行工商显名登记,各方协商确定原告以隐名股东方式持有公司权益,并非向被告个人购买股权。
2.被告接收涉案钱款属于代表目标公司代为收取股东出资,不属于被告个人的收款行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案涉的直接合同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3.涉案出资款项已经实际投入目标公司,用于房租、人员工资、办公采购等公司经营开销,原告XXX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把控财务、业务、采购报销等多项公司事务。
4.系原告自身拒绝办理显名股东登记手续;后续因经营、业务分配等问题,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原告又起诉要求退回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要点: 多方当事人协商共同设立案涉彩灯经营企业,原告全程参与公司前期筹备设立工作。目标公司设立完成后,工商登记并未将原告登记为对外公示股东。公司成立后,曾向原告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入股金收条。原告知晓可以向对公账户转账,但是根据沟通安排将十余万元出资款项转入被告个人账户。公司设立完成之后,原告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负责办公室、业务相关工作,参与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原告本身对外持有另一家同行业相关企业股权,案件纠纷发生前,原告另行新设一家经营范围重合的同行业企业。
二、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属于目标公司发起人,全程参与公司设立,公司成立之后实际参与共同经营管理;案涉款项性质属于原告作为发起人向目标公司缴纳投资款,不属于向被告个人受让股权的交易。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和被告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律师价值
1.厘清法律关系,找准抗辩核心:代理律师李兆君精准区分 “向个人受让股权” 与 “公司发起人隐名出资” 两类完全不同法律关系,击破原告起诉的基础逻辑,指出案涉资金实质为公司出资,并非被告个人应当返还的债务。
2.梳理完整证据链条还原客观事实:组织提交聊天记录、报销凭证、工商档案、账本资料等多项证据,向法庭还原原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行使隐名股东相关权利的完整事实,证明原告已经实际履行隐名股东的投资义务、参与公司运营。
3.正确适用公司法隐名股东裁判规则: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隐名股东的裁判规则,说明隐名出资情况下,出资人不能以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为由,直接要求其他股东退还投资款;公司经营产生亏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承担。
4.实现完整胜诉结果:成功促使法院全部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帮助当事人免于承担十余万元本息的给付责任,避免当事人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多方合伙创业,投资人因为已有其他同业公司、身份顾虑等原因,选择做隐名股东,资金转给其他股东代收,后续发生出资返还纠纷;
2.隐名实际出资人,投资之后因公司经营亏损,想要起诉代持股东或者其他合伙人,要求退回投资本金及利息的纠纷;
3.合伙开办企业,出资没有直接转入对公账户,经由其他股东个人账户转交,后续就款项性质发生争议的合同、股权纠纷。
服务指引
1.合伙创业之初,若计划做隐名股东,建议签署书面股权代持、合伙投资协议,明确出资方式、代持权利义务、显名条件、亏损承担等全部内容,尽量将出资直接打入企业对公账户,减少通过私人账户转交资金;
2.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仅以没有完成工商登记,就主张解除投资关系、要求其他股东退回投资款,投资存在商业风险,公司经营亏损风险一般由实际投资人承担;
3.当面临被起诉要求返还投资入股款项的案件,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完整收集聊天记录、报销单据、账本、工商资料等证据,厘清款项法律性质,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