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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业主擅自加盖卫生间相邻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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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业主擅自加盖卫生间相邻关系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是某小区某幢3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李X是原告楼上4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将4XX室出租给案外人王X,由王X对外分租。经被告同意,王X将原本三室一厅一卫的房屋改建为三室三卫的结构对外分租,在客厅位置以及原本未设卫生间设施的主卧内各加建卫生间一处,并相应改动了给排水管线。

原告长期居住于301室。此后,原告在夜间休息时经常听到楼上传来淋浴冲水声和排水管道的排水声,声响集中且持续,影响原告正常休息。原告因此对楼上房屋的结构产生疑问,在向物业公司了解并向同户型业主核实以及上门走访后发现,4XX室已将原来的三室一厅一卫改为三室三卫,客厅及主卧位置均加建了卫生间。

原告先后通过小区物业公司、所在社区向被告反映情况,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物业公司也曾向被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被告未予整改。协商没有结果,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擅自加建的卫生间、恢复房屋原有结构。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首先查看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小区竣工图纸以及相关的原始户型图,确认4XX室原始设计为三室一厅一卫,客厅与主卧位置原无卫生间,也没有预留防水设计和排水设施。这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明令禁止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情形。

此后,代理人围绕4XX室加建卫生间的事实、加建位置及排水管线走向,结合原告此前维权的记录,进行证据收集与固定。

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未造成实际损失抗辩,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其一,涉案改建同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禁止;《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第4.1.7条进一步明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该规范属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行为的违法性不取决于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其二,4XX室加建的卫生间正位于原告卧室、客厅的上方,直接落入上述禁止情形。按照该规范技术口径,即使采用同层排水,也不得将卫生间布置在其他住户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其目的正在于防止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渗漏、排水管道噪声以及水管冷凝水滴落对下层住户产生影响。本案中,加建卫生间带来了淋浴冲水声与排水声响,已经实际干扰原告的休息,妨害状态持续存在。其三,原告主张的是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后续,法院现场勘验。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场,实地查看4XX室客厅、主卧加建的卫生间及排水管线的走向,并与原始户型图逐一比对,当场制作勘验笔录。被告对加建事实当庭予以认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本案中,4XX室客厅及主卧原无防水设计和排水设施预留,加建卫生间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与使用功能,且加建卫生间使房屋实际的卫生间数量大幅增加,由此产生的淋浴冲水声与排水声响在夜间持续干扰原告正常休息,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妨害。被告作为所有权人对上述改建知情且同意,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在4XX室客厅及主卧位置加建的卫生间,恢复房屋原有结构。

本案通过现场勘验固定关键事实,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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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侗律师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现执业于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律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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