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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代理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成功撤销结案裁定、指令案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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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兴(专做刑案辩护)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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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梳理继承公证、财产处置全套证据,精准分配举证责任,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法院撤销结案通知书,案件恢复强制执行,保住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生效判决确定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20年4月30日

代理律师:陈XX,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一方: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继承债务背景下的民间借贷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债务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民事诉讼程序。一审阶段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全部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令被执行人在继承其父亲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26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标准支付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的利息,同时由被执行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二审裁判文书生效之后,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苏0118执25**号。执行过程中,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继承取得的一处房产以及一辆轿车,房产拍卖所得XXX元,车辆询价54502元。执行机构从拍卖款中抵扣被执行人代偿的被继承人生前银行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将剩余XXX.42元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随后作出结案通知书,宣告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执行人之后,代理律师陈XX对全部执行卷宗、公证继承材料、财产处置材料进行细致核查,发现本案存在重大程序与实体问题。根据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被执行人继承遗产除本次被法院处置的房产、车辆之外,在涉诉民事诉讼发生之前,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变卖继承取得的船舶、另一套房产,两笔资产变卖所得全部由被执行人收取。但是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仅仅口头抗辩变卖所得钱款已经全部用于偿还被继承人其他债务,却没有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无法证明变卖款项的真实金额、资金去向、实际支出用途。同时申请执行人还提供线索,认为还存在其他尚未处置的遗产。

申请执行人的核心损失并未得到全部弥补,生效二审判决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但执行法院直接出具结案通知,认定全部遗产处置完毕,案件执行终结。该执行行为直接导致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彻底丧失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的途径。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继承公证、财产交易线索、资金流转线索,正式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撤销结案通知书,命令案件继续执行,直至生效判决确定全部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迟延履行利息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异议审查阶段,被执行人答辩称:已经变卖的船舶、房产的售房款,在扣除中介费、税费、修理费之后,全部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各类债务;申请执行人所提及的别墅、另外一套房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应当纳入执行处置范围,全部遗产已经处置完毕,案件应当终结。合议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继承公证效力、已经变卖遗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结案行为合法性。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核心异议请求及代理意见:

1.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8)苏0118执25**号结案通知书;

2. 请求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继续执行,将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执行到位。

 

代理意见要点:

第一,依据生效二审判决,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范围是继承遗产的全部实际价值,既包含法院后续拍卖处置的房产、车辆,同样包含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已经自行变卖的船舶、房产。该部分变卖所得属于继承遗产的财产价值,依法应当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第二,被执行人实际收取了变卖继承遗产的全部交易款项,主张钱款已经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依据举证规则,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变卖价款金额、每一笔资金支出对象、实际用途。而被执行人在执行以及异议审查阶段,均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自己的抗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举证不能、无法证实变卖遗产已经全部用于偿债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全部遗产处置完毕”,出具结案通知书终结本案执行,属于执行行为违法,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

第四,对于当事人提供线索的其余疑似遗产,请求法院在后续继续执行程序当中,进一步核查财产权属,依法处理。

 

案件结果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次执行异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完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法院裁判要点: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遗产,变卖所得价款依然属于继承遗产的范畴,应当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变卖款项由被执行人掌控收取,因此应当由被执行人对变卖款金额、资金支出、实际用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原执行程序直接作出结案通知书的行为存在不当。至于申请执行人提及的其余遗产,释X可以在后续执行程序中提交证据予以处理。

 

最终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8)苏0118执25**号结案通知书;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继续执行。

裁定同时告知双方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裁定生效之后,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得以继续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索剩余全部债权。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继承债务执行当中非常典型的疑难执行异议案件。很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在诉讼、执行立案之前,就已经自行处置继承得来的不动产、特殊动产,钱款由自己实际掌控。进入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口头声称卖房款已经全部还债,但拒不提交交易合同、转账流水、还款凭证。执行阶段容易仅处置法院能够查封到的剩余财产,直接简单以结案方式终结案件,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案辩护核心就是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已经被被执行人实际掌握的变卖遗产价款,举证责任不应当落在申请执行人身上,而应当由主张“钱已经还债”的被执行人提交完整证据证明。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服从结案结果,抓住继承公证文书这个关键证据,锁定被处置船舶、房产属于继承遗产,抓住执行行为的程序瑕疵,依法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推动法院撤销结案裁定,让案件恢复执行。

同时也要客观看待,执行异议裁定仅解决“要不要继续执行”的程序问题,不等于剩余债权马上可以全部执行到位。后续仍需要在执行实施阶段继续调查财产线索,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可执行遗产。律师在执行程序当中的价值,不仅仅是写申请书,更要吃透基础生效判决、公证文书,厘清法律关系,识别执行行为的违法点,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救济程序,阻止不当结案、终本,守住当事人的债权救济渠道。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拿到胜诉判决书,权利就自动实现。实际上诉讼结束只是第一步,执行程序才是把纸上权利变成实际钱款的关键。遇到执行法院直接结案、终本的情况,要及时用好执行异议等法律救济途径。本案能够取得异议成立的结果,依靠对继承法律、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的精准理解,以及对全套证据材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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