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电信网络诈骗案,辩护大幅压缩违法所得金额,成功争取从轻量刑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陈建兴(专做刑案辩护)律师 在线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219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精准核对资金流水,推翻流水推定获利,将违法所得从四十余万缩减至42196元;充分论证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多项法定情节,促成量刑下调,有效压缩刑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7日

代理律师:陈XX

代理身份: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赵X在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地区,受上游团伙指使,收购他人银行卡、手机号、支付宝账号,专门为网络赌博诈骗直播间承接被害人被骗资金。被告人按照转账流水收取10%的好处费,同时其明确知晓该赌博平台可以人为控制输赢结果,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圈套。

自2019年1月至8月,多名全国各地被害人陆续在该虚假网络赌博平台被骗,涉案被害人分布在杭州、无锡、滨州、榆林、瓜州、镇江、济南、上海等多地。被告人使用多名第三方人员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分批接收赃款并逐层转账分流,多笔涉案资金经由其账户流转。公诉机关最初将全部过账资金对应的收益均计入被告人违法所得,初步核算违法所得高达四十余万元,对应的量刑基准更高。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在云南边境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案件由云南陇川县公安局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管辖。办案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接受调查,被告人主动配合传唤,自愿到案接受讯问,全程无逃避、抗拒侦查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抓捕时当场查获大量作案工具:社保卡、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电话卡4张、洗码卡2张、银行卡23张、手机5部,全部予以扣押封存。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账户协助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陈XX第一时间多次赴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稳定供述内容,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阅卷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将全部走账金额按10%比例统一核算获利,未区分真实收益与账面流水,直接导致违法所得数额虚高。辩护人随即重点围绕两项核心事实展开辩护:第一,严格区分被告人仅负责资金中转,未参与诈骗平台运营、未直接实施诱骗被害人的行为,在整起团伙犯罪中仅起到资金结算的辅助作用;第二,严格核算实际获利,剔除流水虚增部分,以实际到手的好处费作为违法所得认定依据,将违法所得从四十余万元压缩至42196元。

同时,辩护人全面梳理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到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配合异地公安传唤,主观恶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将最初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庭审全程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方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在整起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中仅承担资金接收、转账中转工作,不参与诈骗平台搭建、被害人引流、控制赌博输赢等核心诈骗行为,仅受上游人员安排从事转账操作,属于次要辅助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2. 公诉机关最初按照全部过账流水10%比例核算违法所得,存在数额虚高问题。辩护人结合转账记录、资金分成聊天记录、被告人实际收款流水逐项核对,剔除未实际到账的账面收益,被告人实际到手违法所得仅为42196元,应当以实际获利金额作为追缴依据,不得按照过账总额推定获利。

3. 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供述前后稳定一致,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移送异地管辖后,接到民警电话传唤便主动配合调查,无潜逃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 被告人仅为底层资金中转人员,并非诈骗犯意发起者,未参与分赃上游诈骗赃款,仅收取固定比例手续费,主观恶性有限;同时本案涉案资金均为上游团伙掌控,被告人无法自主支配赃款,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进一步从轻处罚。

5. 涉案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等物品均为作案工具,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已经查实的42196元违法所得,被告人愿意全额退缴,按比例返还多名被害人,积极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

 

案件结果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

1. 依法认定被告人赵X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被告人仅负责资金中转,属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 采纳辩护人核算意见,将违法所得金额最终认定为42196元,不再按照全部过账流水推定收益,大幅降低涉案获利数额;

3. 认可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一审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先行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电话卡、洗码卡等作案工具,全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2196元,按比例发还给多名受害被害人。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认可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案件总结

跨境“两卡”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账户流水直接推定获利金额,极易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虚高,进而拉高基准刑期。本案办理的核心突破口,就是打破“流水直接等同于获利”的推定规则,依托银行转账明细、聊天记录、分成结算记录逐项对账,把账面虚高的四十余万违法所得压缩至四万余元,从根源上降低量刑基础。

在共同犯罪地位认定上,区分主犯与从犯是本案另一关键。上游人员搭建诈骗平台、控制赌博结果、诱导被害人充值,被告人只是被雇佣的资金中转人员,只赚取固定手续费,没有参与诈骗策划,完全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主动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促成量刑建议下调,为后续庭审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本案属于异地移送管辖案件,被告人接到传唤主动到案,没有逃避侦查。辩护人全程固定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等全部从宽情节,确保多项法定从轻情节全部被法庭采信。本案也充分印证:在电诈类帮转案件中,不能只看涉案流水总额,必须精准区分行为层级、严格核算实际获利,才能精准量刑。

此外,在速裁程序案件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时机、事实核对细节,直接影响最终量刑。辩护人提前逐项核对每一笔涉案转账事实,保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顺利走完速裁庭审流程,既保障了程序效率,又最大限度守住了当事人的量刑底线。案件办结后,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进一步巩固了从轻处罚的裁判基础。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建兴(专做刑案辩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建兴(...律师?
5.0分服务:2219人执业:7年
陈建兴(专做刑案辩护)律师
13201201****7151 执业认证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B5栋13楼
1--近20年刑案办理经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原资深检察官,超10件近20人不起诉、无罪等经典案例。 2-部分经典案例:...
  • 182-6261-6315
  • 1826261631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