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7日
代理律师:陈XX
代理身份: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赵X在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地区,受上游团伙指使,收购他人银行卡、手机号、支付宝账号,专门为网络赌博诈骗直播间承接被害人被骗资金。被告人按照转账流水收取10%的好处费,同时其明确知晓该赌博平台可以人为控制输赢结果,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圈套。
自2019年1月至8月,多名全国各地被害人陆续在该虚假网络赌博平台被骗,涉案被害人分布在杭州、无锡、滨州、榆林、瓜州、镇江、济南、上海等多地。被告人使用多名第三方人员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分批接收赃款并逐层转账分流,多笔涉案资金经由其账户流转。公诉机关最初将全部过账资金对应的收益均计入被告人违法所得,初步核算违法所得高达四十余万元,对应的量刑基准更高。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在云南边境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案件由云南陇川县公安局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管辖。办案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接受调查,被告人主动配合传唤,自愿到案接受讯问,全程无逃避、抗拒侦查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抓捕时当场查获大量作案工具:社保卡、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电话卡4张、洗码卡2张、银行卡23张、手机5部,全部予以扣押封存。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账户协助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陈XX第一时间多次赴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稳定供述内容,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阅卷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将全部走账金额按10%比例统一核算获利,未区分真实收益与账面流水,直接导致违法所得数额虚高。辩护人随即重点围绕两项核心事实展开辩护:第一,严格区分被告人仅负责资金中转,未参与诈骗平台运营、未直接实施诱骗被害人的行为,在整起团伙犯罪中仅起到资金结算的辅助作用;第二,严格核算实际获利,剔除流水虚增部分,以实际到手的好处费作为违法所得认定依据,将违法所得从四十余万元压缩至42196元。
同时,辩护人全面梳理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到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配合异地公安传唤,主观恶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将最初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庭审全程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方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在整起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中仅承担资金接收、转账中转工作,不参与诈骗平台搭建、被害人引流、控制赌博输赢等核心诈骗行为,仅受上游人员安排从事转账操作,属于次要辅助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2. 公诉机关最初按照全部过账流水10%比例核算违法所得,存在数额虚高问题。辩护人结合转账记录、资金分成聊天记录、被告人实际收款流水逐项核对,剔除未实际到账的账面收益,被告人实际到手违法所得仅为42196元,应当以实际获利金额作为追缴依据,不得按照过账总额推定获利。
3. 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供述前后稳定一致,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移送异地管辖后,接到民警电话传唤便主动配合调查,无潜逃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 被告人仅为底层资金中转人员,并非诈骗犯意发起者,未参与分赃上游诈骗赃款,仅收取固定比例手续费,主观恶性有限;同时本案涉案资金均为上游团伙掌控,被告人无法自主支配赃款,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进一步从轻处罚。
5. 涉案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等物品均为作案工具,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已经查实的42196元违法所得,被告人愿意全额退缴,按比例返还多名被害人,积极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
案件结果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
1. 依法认定被告人赵X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被告人仅负责资金中转,属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 采纳辩护人核算意见,将违法所得金额最终认定为42196元,不再按照全部过账流水推定收益,大幅降低涉案获利数额;
3. 认可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一审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先行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电话卡、洗码卡等作案工具,全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2196元,按比例发还给多名受害被害人。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认可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案件总结
跨境“两卡”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账户流水直接推定获利金额,极易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虚高,进而拉高基准刑期。本案办理的核心突破口,就是打破“流水直接等同于获利”的推定规则,依托银行转账明细、聊天记录、分成结算记录逐项对账,把账面虚高的四十余万违法所得压缩至四万余元,从根源上降低量刑基础。
在共同犯罪地位认定上,区分主犯与从犯是本案另一关键。上游人员搭建诈骗平台、控制赌博结果、诱导被害人充值,被告人只是被雇佣的资金中转人员,只赚取固定手续费,没有参与诈骗策划,完全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主动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促成量刑建议下调,为后续庭审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本案属于异地移送管辖案件,被告人接到传唤主动到案,没有逃避侦查。辩护人全程固定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等全部从宽情节,确保多项法定从轻情节全部被法庭采信。本案也充分印证:在电诈类帮转案件中,不能只看涉案流水总额,必须精准区分行为层级、严格核算实际获利,才能精准量刑。
此外,在速裁程序案件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时机、事实核对细节,直接影响最终量刑。辩护人提前逐项核对每一笔涉案转账事实,保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顺利走完速裁庭审流程,既保障了程序效率,又最大限度守住了当事人的量刑底线。案件办结后,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进一步巩固了从轻处罚的裁判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