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A实际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了某大厦室内改造智能化工程的施工,被告B与C为该项目的实际合伙方。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代垫总金额为223万余元。因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全部款项,双方先后签订《协议》《欠条》及《补充协议》,明确确认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并约定因被告逾期付款,需向原告分配项目利润22万元。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30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润分成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王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逾期违约金、利润分成及律师费等共计6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被告C辩称仅为中间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其二,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被告主张结算系受胁迫所致,并要求扣除20万余元商务费用;其三,22万元利润分成的效力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其四,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与C在工程中分工协作、共同决策、共担风险,构成事实合伙关系,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受胁迫缺乏证据,且其后续付款行为印证了对协议的认可,故结算金额合法有效,商务费用不予扣除。关于利润分成,系双方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自愿补偿约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利润分成2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