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筑公司与被告B、第三人XX公司及D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由某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等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此前,原告与第三人XX公司、D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XX公司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50万元,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第三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B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经查,XX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万元。2020年被告B受让50%股权,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0元,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为2039年。原告主张被告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及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被告B为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规定,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告的出资期限已经加速到期,不应再受原章程规定的2039年期限限制。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实缴出资的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认定其股东尚未届满的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被告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实缴出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被告B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50万元范围内对XX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及公告费二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