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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执行终本,股东认缴期限到2039年就能不还?XX京师王刚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胜诉:法院认定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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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深圳)...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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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执行不能的困境,王刚律师准确锁定未实缴出资且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巧妙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突破执行僵局。在诉讼过程中,王刚律师全面梳理股权转让、执行裁定及工商内档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缺席的情况,王刚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促使法院依法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成功追加被执行人,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XX筑公司与被告B、第三人XX公司及D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由某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等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此前,原告与第三人XX公司、D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XX公司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50万元,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第三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B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经查,XX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万元。2020年被告B受让50%股权,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0元,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为2039年。原告主张被告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及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被告B为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规定,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告的出资期限已经加速到期,不应再受原章程规定的2039年期限限制。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实缴出资的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认定其股东尚未届满的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被告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实缴出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被告B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50万元范围内对XX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及公告费二百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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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毕业,具有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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