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张志来律师代理原告 A(工程施工企业)。
被告 XXX个人将风电场项目部分桩基施工工程交由原告 A 承接施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未加盖被告 XXX劳务公司公章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单价,原告按指示进场完成部分桩基施工工作,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被告 XXX及被告 XXX劳务公司先后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项。剩余工程款项经原告多次沟通催收,各方一直未能结清。
催收无果后,原告 A 委托张志来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将实际对接人 B、劳务分包单位 XXX一并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被告 XXX劳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被告 XXX提出多项抗辩: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认为工程未完成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主张部分引孔作业系由被告自行组织完成,对应大额工程款应当予以扣除;同时提出施工中存在垫付费用,该部分钱款应当从工程款中抵扣。
代理律师提交微信传输的分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施工事实、工程单价、已付款情况,证实案涉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转包行为无效,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可参照约定结算;被告 XXX劳务公司未在合同盖章,转账属于代为付款,不承担付款责任;被告 XXX提出的部分引孔作业扣款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垫付费用应当予以扣减,最终判令被告 XXX向原告支付抵扣垫付费用之后的剩余工程款项。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风电项目下的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核心争议点集中在合同主体认定、未盖章合同效力、已完工程量、是否应当扣减引孔施工费用、垫付费用抵扣工程款等多项争议。
律师代理施工企业,虽然未实现两家被告共同担责的全部诉求,但法院认定实际对接的被告 XXX承担付款义务,扣除合法有据的垫付费用后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欠款,案涉工程债权获得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追回工程款提供裁判基础。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张志来律师全程代理,案件存在合同无公章、工程转包无效、多项扣款抗辩、被告缺席审理等多重难点,律师全方位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1.证据体系搭建,固定无书面盖章合同下的施工事实
接受委托后,律师整理微信传输的分包合同文本、完整聊天记录、银行流水、通话录音,在没有加盖公章正式合同的不利情形下,固定双方磋商、进场施工、工程量确认、付款沟通全部事实,证明实际施工关系、工程单价、已付工程款,夯实案件基础事实。
2.厘清法律关系,准确区分实际责任主体与代付款主体
案件当中存在被告 XXX公司对公转账付款的情形,律师完整梳理转包链条,将相关主体全部列为被告,保障案件查清事实。庭审当中对 “对公转账不等于承担合同责任” 这一风险点做好应对,协助法庭区分个人实际发包行为和公司代为付款行为,厘清各主体法律地位。
3.针对多项扣款抗辩进行有效庭审抗辩
面对被告 XXX提出的大额引孔作业扣款的核心抗辩,律师对被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被告不能举证该部分引孔工作属于原告合同义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该笔大额扣款的抗辩意见,维护了原告大部分工程价款权益;同时客观对待有证据佐证的垫付费用,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4.活用建工司法解释,确立工程投入使用即可结算的裁判逻辑
律师引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说明:建设工程转包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已经完工、交付投入实际使用,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因合同形式瑕疵而拒付工程款,该观点被法院采纳。
5.判后完整解读,完成法律服务闭环
拿到一审判决书,向当事人逐条解读判决结果,释X为何劳务公司不承担责任、垫付费用扣减的裁判逻辑,告知上诉权利期限,同时提示建设工程业务风险:重要合同务必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施工过程做好签证、工程量确认;对于对方垫付费用及时书面确认,避免后续诉讼被动,并且告知判决生效之后强制执行的操作路径。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你遇到以下情形,可咨询张志来律师:
1. 建设工程、风电基建项目完工之后,对方拖欠工程款,没有加盖公章正式书面合同,主要依靠微信沟通;
2. 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经完工交付,想要追回工程款;
3. 被告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4. 被告主张存在自行施工部分、垫付费用,要求从工程款中大额扣减;
5. 存在第三方对公代为付款,分不清谁才是真正的付款责任主体;
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需要证据梳理、立案、庭审代理,评估案件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