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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律师代理孔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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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硕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精准把握劳务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通过深度梳理微信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承揽关系”及“他人独立经营”的抗辩。庭审中,王硕律师逻辑严密,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精准论述,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孔X自某年起在某公司厂房从事衣服检验工作。某日,孔X在车间检验衣服时,在卸下高处包裹时不慎被砸伤。孔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多处损伤,后经某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孔X遂向某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X及何X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3.6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孔X与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判决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孔X9.1万余元,傅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与傅X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系承揽关系、何X应为实际雇主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孔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某公司主张的与何X的承揽关系是否成立;第二,傅X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一审法院划分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上诉人某公司及傅X主张,其已将业务承揽给何X,何X系独立经营主体,且微信群仅为业务沟通群,公司与孔X不存在劳务关系。同时认为傅X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孔X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孔X在微信工作群中接受傅X指示从事具体工作,工作内容属于某公司经营活动组成部分,劳务报酬亦由傅X发放,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承揽关系成立。傅X作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存在个人微信支付报酬等财务混同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某公司管理缺失及孔X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划分70%与3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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