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K刑初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黄X系某医药销售公司区域经理,负责药品在民营医疗机构的推广。公诉机关指控,黄X为推广药品进入某民营医院采购目录,向医院采购负责人给予人民币60万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X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数额认定和量刑有异议,委托赵飞全律师辩护。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围绕行贿数额认定和从轻情节展开辩护,辩护词要点如下:
第一,涉案60万元中,有18万元系黄X所在公司以"学术推广费"名义支出,黄X个人未实际经手,且部分款项与药品正常推广活动存在混同,不能全部计入黄X个人行贿数额。辩护人申请法院对相关账目进行核对,逐笔审查款项来源、用途和经手人,主张对证据不足部分依法剔除。经当庭核对,其中数笔款项仅有公司记账凭证,无对方收款确认,亦无黄X经手痕迹。
第二,黄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辩护人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凭证等材料。
第三,黄X系初犯,在所涉业务中未造成药品质量问题或患者损害,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行为主要围绕药品采购目录准入展开,未涉及医保资金等敏感领域。
第四,辩护人提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应结合行贿目的、次数、持续时间、是否造成损失等综合判断。本案部分行为发生于公司授意之下,黄X个人获利有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较低罚金标准。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黄X行贿数额为42万元,综合考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黄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较公诉机关建议刑期明显从轻。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数额辩护与情节辩护并重的策略价值。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与行贿数额密切相关,对款项性质混同、证据不足部分依法剔除,可直接降低量刑基准,进而影响法定刑档次和罚金标准。同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的整合论证,能够进一步争取从轻。本案说明,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应精细审查账目证据,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行贿款与正常业务支出、个人经手与公司列支。赵飞全律师通过数额核减和情节论证的组合辩护,实现了明显从轻的判决结果,体现了精细化账目审查在商业贿赂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