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谢X与被告高X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18年8月14日生育长女高X乙,2021年4月26日生育长子高X丙,并于2022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谢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罗珮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谢X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高X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高X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以及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题。原告谢X主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各自抚养一名子女。被告高X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在罗珮瑜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原告明确了自身的诉讼主张与底线,围绕子女的健康成长环境、双方的抚养能力等核心问题,与被告进行了多轮沟通。双方就长女高X乙和长子高X丙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方式等细节展开充分协商,力求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县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谢X与被告高X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女高X乙由原告谢X带领抚养(2027年3月1日后交由原告谢X带领抚养,在此之前由被告高X带领抚养),长子高X丙由被告高X带领抚养,原告谢X自2029年9月起,每月支付长子高X丙抚养费五百元至2032年8月(如遇强制执行,被告高X可每半年申请执行一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谢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