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申请人和X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被安排在位于某市某区某街的某船厂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9月,和X在工作时受伤,后经某市某区某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某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停工留薪期为两个月。和X受伤后未再回公司工作。因某公司拒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和X委托梁广宇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庭审中,某公司抗辩称已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案外某工程公司,和X由案外某工程公司管理,其仅为代发劳务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在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和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第二,在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及计算方式不予认可且拒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如何依法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各项一次性补助金的具体金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主张项目已分包,但未举证证明分包合法有效,且发包方不认可案外某工程公司员工进场。某公司与和X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发放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因某公司未缴社保,应自行承担支付责任。关于工资标准,因某公司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采X和X主张的工资标准。最终裁决:某公司向和X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万余元,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三百余元。
【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建筑工程、船舶制造、矿山等易发生违法分包、转包及劳务派遣纠纷的高危行业。特别适用于劳动者在未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且用人单位以“业务外包”“劳务分包”为由推诿工伤赔偿责任的争议场景。同时,也适用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时,劳动者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场景。
【服务指引】
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留工作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的证据。发生工伤后,应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切勿通过虚假分包、外包来逃避用工主体责任,否则不仅面临全额赔偿风险,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遇到复杂用工关系下的工伤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科学的维权或应诉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