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邱XX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财务,期间某服装公司、某制衣公司与某服饰公司存在办公地址相同、人员及财务混同等情形。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邱XX的工作轨迹与工资发放流水,发现三家公司在办公场地及工资发放上存在高度重合。某服饰公司未足额支付邱XX2026年2月工资,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邱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三家公司共同支付2月及3月工资差额一万余元、经济补偿1.9万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1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7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1. 三家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 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工资及是否应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3. 邱XX作为财务人员,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二倍工资,特别是公司抗辩其应自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保管;4. 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仲裁委采纳了代理人的核心观点,认定公司未能证明邱XX负责人事工作,且三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裁决三家公司共同支付邱XX2月及3月工资差额一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百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万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认定、财务人员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争议等场景。
【服务指引】
劳动者在面临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应注意收集办公地点重合、工资代发主体不一、管理人员交叉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关联公司间的人员、财务、业务混同,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