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被告人届X与苟X因某短视频APP视频评论发生争执。次日,被告人届X与张X等人在某县某台球厅附近遇到苟X等人。苟X伙同被告人金X、王X、杨X等人将届X等人叫至某县某公园内,显露刀具并实施殴打。同日凌晨,被告人届X让张X联系被告人陈X纠集人员,陈X纠集马X等8人持械与苟X在某县某广场约架。苟X则纠集被告人金X、王X、杨X、闫X、柳X、高X、潘X、陆X、俞X等人持械在某县某广场集合。双方在某路路口与某路路口碰面后互相追逐。随后,苟X等人在某县某中心附近发现被告人届X后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届X右臂砍伤。经鉴定,届X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各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闫X、俞X法定代理人分别向届X赔偿2.5万元、2.3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金X是否构成自首。公诉机关及法院认为金X在行政笔录中未如实供述持刀砍人事实,不符合自首要件;辩护人则提出其在侦查机关掌握证据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第二,被告人金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金X系受他人纠集参与,是否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第三,对未成年被告人金X的量刑及缓刑适用。金X具备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足以争取更轻的刑罚或适用缓刑。
三、办案经过
穆晓艳律师接受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穆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某市看守所会见金X。针对金X初期因害怕而隐瞒持刀事实的情况,穆律师耐心释法说理,消除其顾虑,促使其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供述。在阅卷阶段,穆律师重点审查了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同案犯供述,梳理出金X系受苟X纠集、未参与前期策划、在现场未直接造成严重伤害的关键事实。庭审中,穆律师围绕从犯认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发表详尽辩护意见。针对自首情节虽未被法定认定,穆律师积极争取将其转化为酌定从轻情节,并与合议庭就量刑建议进行了充分、专业的沟通。
四、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X等人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金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金X在行政笔录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不予采纳,但考量其如实供述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金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五、案件价值
本案系一起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的聚众斗殴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穆晓艳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细致阅卷和有效会见,准确界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在自首情节虽未被认定但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成功将其转化为酌定从轻情节,体现了专业的辩护策略和庭审应变能力,为同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特别是在涉及多名被告人、主从犯界限模糊、自首与坦白情节交织的复杂案件中,辩护人如何准确界定被告人地位、争取从宽处理,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同时,也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属及辩护人如何配合司法机关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场景。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金X受他人纠集参与持械斗殴,虽未造成重伤后果,但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穆晓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辩护工作,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犯认定及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案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与挽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法律服务指引
如果家中未成年人因为口角、约架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多人参与、存在主从犯认定争议,想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可以委托穆晓艳律师。穆晓艳律师熟悉未成年人刑事办案政策,精准区分罪责大小,挖掘各类从轻量刑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