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文书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吕永锋
代理一方:涉嫌非法经营罪当事人
案件办理时间:2023年
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多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属于网络时代典型的苹果ID锁机非法放贷案件,该类模式下行为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设置超高利息对外发放小额贷款,通过控制客户苹果手机账号实现锁机施压催收,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非法经营犯罪类型。
根据侦查机关查实,本案首要组织者纠集多名人员,在厦门市集美区一处办公场所内,在未取得金融监管机构放贷资质的前提下,面向有短期资金周转需求的苹果手机用户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团伙内部有着明确分工,由专门人员负责登记、审核客户资料,审核完成之后将客户信息流转至客服岗位,客服人员对接客户洽谈放贷业务。该团伙放贷周利率高达40%‑50%,折算成年利率已经达到2086%、2607%,利息标准远远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贷款单笔金额多集中在150元至800元区间,放款同时强制要求客户登录指定苹果账号,以此实现还款提醒以及远程锁机,以此胁迫客户还本付息。
整个团伙自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累计非法放贷对象2108人,非法放贷总金额高达XXX.70元。本案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2月才受雇加入该犯罪团伙,岗位为客服人员,在短短一个月左右的参与周期之内,经手对接的非法放贷对象共计392人,经手非法放贷数额合计179352.00元。当事人并非项目发起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参与业务模式设计、利息标准制定、催收方案设置,仅执行上游分配的客服沟通工作,依靠劳务获取报酬。
2023年2月7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参与涉案业务的全部事实。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继续对当事人适用取保候审。本案卷宗证据材料完整,包含被扣押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物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答复函、专项审计报告、客户登记表、各类聊天及转账流水、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多名证人证言;全部同案人员与当事人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勘验笔录等全套证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当事人客观参与团伙非法放贷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只是后期受雇入职的普通客服,参与时间短,没有掌控团伙核心业务,但是从刑事法律层面,参与非法放贷达到相应数量、金额标准,即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该类团伙案件经常将全部参与人员一并起诉至法院,即便底层受雇员工,也有可能被判处刑罚。一旦被起诉并作出有罪判决,将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当事人为大专学历,正处于职业发展起步阶段,一旦留有犯罪记录,后续就业、求职、个人社会评价都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接受指定辩护委托之后,辩护人吕永锋律师第一时间办理辩护手续,前往检察机关完整阅卷,细致核对审计报告、放贷人员统计、金额核算、人员分工等全部卷宗内容。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岗位权限、报酬获取情况、对整个犯罪模式的认知程度,向当事人讲解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共同犯罪认定规则,告知审查起诉阶段各项诉讼权利。会见过程当中向当事人释X退缴违法所得的法律意义,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350元,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辩护人结合全案卷宗证据,区分团伙首要分子、管理人员与底层受雇客服之间地位作用差异,梳理全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量刑情节,着手撰写正式书面辩护法律意见,准备向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
我方诉讼请求
辩护人基于本案证据事实与刑事法律规定,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如下核心辩护诉求:
第一,对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不持异议,但恳请检察机关充分区分共同犯罪内部层级地位,认定当事人属于从犯。当事人系被纠集受雇参与犯罪,入职时间很短,仅从事客服对接辅助性工作,不参与犯罪组织的策划、出资、利润分配,对于整个非法放贷团伙的运营不起主导作用,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规定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当事人具备坦白法定量刑情节。当事人被抓获到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犯罪的全部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第三,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后果,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350元,悔罪态度明确,符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第四,当事人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仅一个月左右,系被雇佣的底层工作人员,并未从团伙巨额非法获利当中分红,主观恶性相对有限。综合全案,当事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避免当事人背负刑事案底,实现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司法效果。
案件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经对全案证据、事实、各行为人情节综合审查之后,采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集检刑不诉〔2023〕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本案属于酌定(相对)不起诉。该不起诉决定生效后,案件不再移送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程序,当事人不会形成刑事犯罪记录,前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予以解除。法律文书同时载明救济途径,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提出申诉。
案件总结
非法放贷类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团伙往往人员众多,层级分明,涉案金额、受害人数庞大,整体社会危害性突出,司法机关对于该类犯罪整体持从严打击态度。但从严打击不等于对全部参与者一概追诉判刑,办理该类共同犯罪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分层处理:重点打击组织者、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员,对于被雇佣、参与程度浅、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较小的底层普通工作人员,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考虑不起诉处理。
本案当事人虽然客观上已经参与非法经营共同犯罪,经手的放贷人数、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本身并非犯罪发起者,只是短期受雇从事客服劳务,没有掌控犯罪组织核心利益。即便案件基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工作的核心也并非否定客观犯罪行为,而是立足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把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全部从宽情节完整论证,向承办机关阐X当事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争取免除刑事处罚、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需要明确,法定从宽情节并不会自动带来不起诉结果。即便当事人自身坦白认罪、退缴赃款,如果缺少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对法律适用进行专业论证,向承办机关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并有效沟通,本案存在被起诉至法院接受刑事审判的现实风险。一旦起诉,即使法院最终从轻量刑,有罪判决带来的案底将会伴随当事人终身,对其就业、生活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