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文书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吕永锋
代理一方: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
案件处理时间:2023年
案件详情
本案系共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侦查机关查明,2022年10‑11月期间,多名同案人员经事先共谋,在厦门市集美区租赁房屋作为赌博窝点,购置赌桌、扑克牌、代金筹码等赌具,组织人员以德州扑克形式聚众赌博。当事人受他人雇佣,仅在赌场当中从事一次发牌、抽水工作,从中获取劳动报酬人民币800元。
案发之后,当事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之后自侦查阶段开始便完整、如实供述全部涉案经过,自愿配合调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延续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对全案事实、证据、各行为人地位作用进行完整核查。
在辩护人介入之时,案件处于审查起诉环节。卷X材料当中包含扣押手机、扑克牌、筹码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账本、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多名参与人员证人证言;当事人及同案人员供述辩解;司法鉴定机构提取的电子数据等整套证据材料,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参与本次共同赌博犯罪活动的客观行为。
从卷X反映的客观行为来看,当事人没有参与赌场前期策划、场地租赁、赌具采购、人员招募、收益分配等核心环节,不属于赌场的组织者、出资人、管理者,仅仅是临时受雇提供单次劳务,获利金额极低,并未参与赌场整体经营利润分成。当事人本身没有犯罪前科,此次涉案属于偶然介入他人犯罪活动。但开设赌场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即便属于受雇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当中,大量赌场普通务工人员会被一并起诉至法院判处刑罚,一旦起诉定罪,当事人将留下刑事犯罪案底,对于个人后续就业、生活都会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当事人为大学文化,正值青年阶段,一旦被定罪判刑,会直接改变个人人生发展轨迹。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完成辩护手续递交,申请完整查阅全部卷X,反复核对卷X证据,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向当事人讲解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审查起诉阶段权利义务,核实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获利情况、主观认知、认罪悔罪意愿。经会见确认,当事人对于自身行为违法性已经充分认知,真诚悔过,愿意落实认罪认罚相关制度要求。
我方诉讼请求
辩护人结合卷X证据与法律规定,向承办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诉求如下:
1. 认可当事人涉案客观行为,不否认案件基础事实,但请求充分评价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认定当事人属于从犯。当事人未参与赌场共谋筹备,仅受雇从事单次发牌抽水劳务,获利微薄,对整个赌场开设运营不起主要作用,仅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当事人具备自首法定量刑情节:当事人系主动投案,归案之后从侦查初期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照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完全认可自身行为违法,真诚悔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4. 当事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参与程度浅、参与时间短,仅一次提供劳务,非法获利仅800元,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请求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本案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将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避免当事人背负刑事案底,实现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处理效果 。
案件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经全案审查,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观点。检察院认定: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备自首、从犯情节,认罪悔过,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同时当事人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正式作出集检刑不诉〔2023〕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
该不起诉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该决定作出之后,本案不再移交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不会形成刑事犯罪记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续依法解除。文书同时载明救济途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案件总结
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并非所有到场务工人员均必须起诉判刑,司法机关会区分不同人员参与程度、地位作用、获利多少、主观恶性,分层评价处理。本案当事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赌场辅助行为,已经符合犯罪行为特征,但辩护的核心突破口不在于否定行为事实,而在于把全部法定从宽情节完整挖掘、论证,向司法机关充分阐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的客观依据,争取适用免除处罚、相对不起诉的处理路径 。
本案当事人拥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多重法定有利情节,但有利情节不会自动带来不起诉结果。如果没有辩护人系统梳理证据、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案件存在直接移送法院接受刑事审判的风险。一旦起诉,即便法院最终从轻量刑,当事人也会留存终生犯罪案底,对于年轻人的求学、就业、考公、生活都会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本案经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辩护人全程跟进,补侦之后再次结合新的证据向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重点强调当事人参与程度浅、获利极低、主观恶性小、初犯等客观情况,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向检察机关说明对其不起诉符合教育挽救的立法精神。
刑事辩护不只有法庭庭审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是极为关键的战场。很多案件在尚未走到法院之前,就有机会争取不起诉的最优结果,直接阻断刑事追责流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生权益。尤其是青年初犯,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辩护工作应当着力推动司法机关适用不起诉,给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最终不起诉,是案件事实、法定情节与专业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接纳共同促成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