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钱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钱XX、陈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10日,陈XX、钱XX与陈XX签订《泥浆输送管道租赁协议》,约定租赁管道总长4640米,租期至2020年8月30日止,月租金8.6万元。2021年1月15日,陈XX又租用管道880米,月租金1.6万余元。2020年7月,双方另签《购租管合同书》,涉及管道买卖及租费。2022年1月29日,陈XX、钱XX与陈XX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将上述管道出售给陈XX,总价230万元,约定前期租赁合同与本合同无关。陈XX付清设备款后,尚欠租金及货款165万余元拒不支付。2022年12月2日,陈XX将其享有的12万余元债权转让给陈XX。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6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案涉两份租赁协议是否已于2020年8月解除;2.案涉管道租金是否已经结清;3.两原告实际使用案涉租赁管道期间多长。
针对焦点一,被告辩称租赁关系已于2020年8月中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联系原告归还管道遭拒,法院认定租赁协议未解除,被告应支付租金至《设备购销合同》签订前一日。
针对焦点二,被告主张《设备购销合同》已包含欠付租金。法院认为,该合同明确约定前期租赁合同与本合同无关,且双方事后协商租金未达成一致,微信记录亦显示被告认可尚需结算租金,故认定租金未结清。
针对焦点三,被告主张原告实际使用管道9个月,但证据不足。原告自认使用2个月并同意扣减2个月租金,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经核算,案涉租金扣除原告同意减免的2个月及被告已支付部分后,被告尚欠租金164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XX、钱XX租金16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万余元,减半收取计9800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