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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律师代理滕X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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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保险公司“带病投保”及“免责条款”的拒赔抗辩,杨律师精准切入“系统自动续保”这一关键事实,有力论证了保险人未履行健康询问及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器官获取费的理赔争议中,杨律师巧妙结合行政法规,论证该费用系移植必然发生的成本,成功击破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法定义务的企图。庭审中,杨律师逻辑严密、证据扎实,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滕X甲线上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百万医疗险,承保项目包括一般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等。后因产品下架,保险期满后被系统自动续保至某保险公司广东省XX公司,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系统自动扣取保费三百余元。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滕X甲因尿毒症、肺炎等疾病多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经医保报销后自费十余万元,其中包含器官获取费2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滕X甲将三分之二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滕X。两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一般医疗及重疾医疗金合计66.2万余元。

 

【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原告带病投保违背诚信原则,且器官获取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本案争议焦点为:1. 案涉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及原告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被告未送达的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3. 器官获取费用是否应予赔付;4. 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能否叠加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系统自动续保,被告未举证证明续保时进行了健康询问,故原告未告知病史不违约,合同有效。被告未交付并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器官获取费系移植必然发生的成本,被告以格式条款排除该费用赔付无效。两项保险金互为补充,不能叠加。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广东省XX公司支付两原告保险金30.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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