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ZLYJ刑初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X系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一家金属表面处理作坊的负责人。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刘X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铜、锌污泥约8吨堆放在作坊后院内,部分污泥经雨水冲刷渗入周边土壤。经检测,堆放点土壤中铜含量超过基线值5倍。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刘X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刘X到案后认罪认罚,但对"非法处置"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其仅系堆放而非处置,且堆放时间较短、数量不大。案发后刘X主动清理全部污泥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定罪不争、量刑力辩缓刑"的辩护策略,重点围绕缓刑适用条件展开论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刘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贵院对刘X宣告缓刑。
第一,刘X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刘X堆放的污泥约8吨,刚达到司法解释"三吨以上"的入罪标准,属情节较轻档次;污泥始终集中在固定区域,未发生大规模扩散;土壤污染仅为铜含量超标,未涉及剧毒物质,经修复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与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河流、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案件相比,本案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第二,刘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清理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并完成土壤修复通过验收,积极消除污染后果;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三,对刘X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刘X经营的是家庭式小作坊,其本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对其判处实刑,不仅将导致作坊关停、工人失业,也不利于其继续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宣告缓刑并辅以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既能实现惩罚目的,又能督促其持续合规经营。
综上,请求贵院对刘X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相关经营活动。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中争取缓刑的典型范例。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常以"污染环境犯罪不宜缓刑"为由提出实刑建议,但缓刑适用应回归刑法总则规定的实质条件。赵飞全律师通过将本案与严重污染案件横向对比,突出情节轻微、修复到位、初犯偶犯三大缓刑支撑点,并借助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消除法官顾虑。该案表明:污染环境案件中,生态修复的完成度和合规经营的可持续性是打动法庭的关键因素,律师应将"修复验收报告+社区矫正评估"作为缓刑辩护的标准证据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