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夏,刘X与邻居王X因楼道堆放杂物发生口角,继而肢体冲突。王X报案称刘X将其推倒致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刘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阶段,刘X家属委托资深刑事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会见刘X时,刘X坚称系王X先动手推搡,其仅为挣脱,王X系在拉扯中自行摔倒。辩护人调取了楼道监控(部分遮挡)、邻居证言、急诊病历,发现王X骨折形态与“被推倒”的受力方向不符,且王X陈述前后矛盾。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确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成立则无罪、伤害因果关系存疑”的双层辩护策略,申请重新鉴定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核心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X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亦不能证明王X轻伤后果与刘X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刘X无罪。
第一,起诉书指控‘刘X将王X推倒’缺乏证据支持。楼道监控虽被遮挡,但可见片段显示王X先伸手推搡刘X,刘X后退并抬手阻挡,王X在后退过程中绊到杂物摔倒。在场邻居李X证言亦证实‘是王X先动手,刘X一直在躲’。起诉书对冲突起因的认定与客观证据不符。
第二,王X轻伤后果的成因存在重大疑问。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后,法医意见指出:王X肋骨骨折的受力方向与‘被他人推倒’的典型受力不符,更符合‘后退绊倒、身体侧向着地’的成伤机制。原鉴定意见未分析成伤机制,仅依据骨折结果作出轻伤结论,证明力不足。鉴定人出庭时亦承认未考察摔倒方式。
第三,刘X的行为即便存在肢体接触,亦属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王X先动手推搡,刘X抬手阻挡、后退躲避,未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互殴,在王X轻伤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亦应宣告无罪。
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宣告刘X无罪。”
辩护人还当庭播放监控片段、申请邻居出庭作证,并就成伤机制与鉴定人展开多轮质证。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X故意伤害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王X轻伤后果与刘X行为的因果关系存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判决刘X无罪。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四、案例评析
轻伤害案件的无罪辩护难度极大,关键在于“因果关系”与“成伤机制”的技术性突破。专业的资深刑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三个层面的专业能力:一是证据审查能力,从监控片段与证言中发现冲突起因认定的错误;二是技术辩护能力,通过申请重新鉴定、通知鉴定人出庭,动摇轻伤结论的证明力;三是程序运用能力,将疑罪从无原则贯彻到因果关系存疑的每一个环节。本案说明,无罪判决并非遥不可及,而是建立在逐项击破指控证据链条的扎实工作之上。资深刑事律师的价值,正在于把“可能”变成“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