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骑行自行车与骑手潘X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最初案件仅列潘X为被告,潘X代理律师申请追加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服务公司三家平台关联企业作为共同被告。事故发生于潘X刚完成订单、账号上线前往订单密集区等候派单期间。张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起诉主张损失赔偿;律师举证平台对骑手存在实质用工管控,抗辩应由平台承担侵权替代责任。
案件基础信息(当事人、案由、审理)
案号:(2026)鄂0112民初****号
当事人:原告张X;
初始被告:潘X;
经被告代理人申请追加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31日,潘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X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X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潘X刚完成一笔配送订单,平台账号并未下线,正前往订单密集区域等候平台新派订单。原告张X起诉索赔,案件立案之初仅骑手潘X为被告;潘X的代理律师依法申请追加三家平台关联公司参与诉讼,主张骑手系履职行为,赔偿责任应当由平台主体承担。平台方XX自身仅为信息中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据潘X代理人申请追加三名平台相关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法院核查事故认定书、病历、伤残鉴定报告、平台准入及考核规则、骑手订单记录、骑手群聊天记录、垫付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区分名义居间协议与平台实际管控事实,甄别各项赔偿请求证据效力,评判骑手候单转场行为法律性质。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事故属于骑手配送履职行为的合理延续,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实际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潘X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某科技公司、北京某某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按比例分担。
普法要点
1. 骑手履职行为不能局限于订单运输路途,账号上线候单、为接单转场,属于配送工作合理延续,平台享有经营收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2. 不能仅凭信息中介协议就免除平台责任,应当审查平台是否存在准入、考核、奖惩、定价结算等实质性管理控制。
3.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虽然没有权利直接追加其他被告,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并阐明利害关系,法院依职权追加,以此厘清责任主体。
4. 已达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需要完整务工、收入减少证据,利害关系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力低;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一般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