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YM刑初字第0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广州市某区发生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刘X(化名),男,29岁,自由职业者,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关于某公共事件的评论文章和视频,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认为刘X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于2025年7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X的网络言论是否构成"散布虚假信息"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若罪名成立,刘X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刘X发布的全部内容进行了逐条梳理,并委托专家对相关信息真实性进行鉴定。辩护人发现:第一,刘X发布的部分内容虽存在表述不准确之处,但核心事实有据可查,不属于完全虚构的"虚假信息";第二,刘X的言论主要针对公共事务发表评论,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范畴;第三,公诉机关认定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相关点击量、转发量数据存在重复计算问题;第四,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
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X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刘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第一,刘X具有坦白情节。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刘X自愿认罪认罚。刘X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刘X系初犯、偶犯。刘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对网络言论边界认识不清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刘X已积极消除影响。案发后,刘X主动删除了相关文章和视频,并在社交平台发布致歉声明,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刘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刘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恳请法庭对刘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同时提交了刘X的社区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说明、删除文章截图、致歉声明等证据材料,并申请法庭对刘X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
三、判决结果
2026年1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X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消除影响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在网络犯罪领域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非监禁刑。
本案的辩护策略在于:第一,在罪名认定无法完全推翻的情况下,及时调整辩护方向,将重点转向量刑辩护;第二,充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第三,注重社会调查和社区评估,为缓刑适用创造有利条件;第四,引导当事人积极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体现悔罪诚意。
作为专业的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灵活务实的辩护策略和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精准把握,为网络言论类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