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过程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受害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多项损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电动车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约定仅被保险人或者年满16周岁家庭成员使用车辆,保险人才承担赔付。该保险系电动车门店代办投保,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完整交付保险条款,也未对该年龄限制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88000元;超出保险部分由肇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肇事方监护人、未成年人以及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肇事方上诉主张行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30%责任;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驾驶人未满16周岁,属于保险责任排除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上诉请求:
1、肇事方一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受害人自行承担30%责任,相应减少四万余元赔偿金额;理由:行人在非机动车道行走,自身存在过错,监控视频可以证实事故成因,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责任。
2、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16周岁,保险条款将赔付对象限定年满16周岁使用人,该情形属于法定禁止情形,保险公司无需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
被上诉人答辩观点(代理本案事故受害人,樊梦怡律师):
第一,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事发地点人行道施工围挡封闭,行人属于合法借道通行,不存在过错,监控视频也不能证明行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肇事方要求受害人自担30%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案涉关于驾驶人年龄限制的内容属于实质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本案保险为电动车销售门店代办投保,保险公司没有交付完整保险条款,也没有就年龄限制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法定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一审法院核算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划分各方责任、认定保险责任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两方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樊梦怡律师接受事故受害人委托,担任二审阶段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代理难点:二审两方同时上诉,既要对抗肇事方提出的行人自身过错、过失相抵的上诉理由,又要反驳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满16周岁为由拒赔的上诉主张;需要辨析保险条款性质,区分“责任范围条款”与“格式免责条款”;厘清门店代办投保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免除;交通事故借道通行的过错认定标准;需要结合监控、事故认定书、投保流程全套证据进行二审庭审抗辩。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1、人行道施工围挡封闭,行人属于合法借道通行,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肇事方要求受害人自担30%责任不予支持。2、保险当中关于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的约定,实质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由销售门店代办投保,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完成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赔付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
驳回各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上诉人分别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整体代理成果
樊梦怡律师二审阶段完整梳理交通事故全部卷宗、事故认定书、监控材料、保险投保流程证据、受害人医疗伤残全套证据。二审开庭同时对抗两方上诉人,分别针对“行人过错过失相抵”以及“保险公司拒赔上诉理由”发表完整答辩及质证意见。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答辩意见,驳回肇事方、保险公司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受害人8.8万元保险赔付以及其余侵权赔偿全部得到司法维持。
三、律师价值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致人损害二审交通事故案件当中,事故受害人借道通行的过错司法认定;区分保险格式条款属于责任范围约定还是实质免责条款;销售门店代办投保,保险公司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免除;二审两方同时上诉的庭审抗辩策略,是本案核心要点。樊梦怡律师全程承办本案二审代理,卷宗阅卷、证据梳理、二审开庭质证辩论、二审裁判文书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合法权益。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二审委托后,完整查阅一审全部卷宗: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监控视频材料、病历住院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投保相关材料。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二审有两方分别上诉,肇事方试图划分受害人过错,减少赔偿;保险公司试图以驾驶人未满16周岁为由全部拒赔保险金;门店代办投保,保险公司容易主张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无需告知;格式条款性质是二审最大争议焦点。
向当事人释XX法典侵权编、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两方上诉改判风险,确定二审答辩代理思路。
2. 搭建二审答辩代理思路,梳理庭审要点,准备全套二审庭审预案
代理工作思路:
第一层,人行道围挡施工,行人属于合法借道通行,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驳回肇事方要求受害人自担责任的上诉请求;
第二层,案涉年龄限制约定属于实质减轻保险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门店代办投保不能免除保险公司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第三层,一审各项损失计算、责任划分、保险责任认定正确,请求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准备质证、法庭辩论全套二审开庭预案。
3. 参与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完整答辩代理意见
本案二审合议庭开庭审理。樊梦怡律师当庭结合事故证据、保险投保流程证据,分别针对肇事方、保险公司两方上诉请求逐项答辩反驳,完整发表代理意见,二审法院采纳全部答辩观点,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4. 接收二审民事判决书,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做好判决解读以及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拿到二审终审判决书,向当事人解读裁判逻辑,重点说明:人行道被围挡封闭,行人可以依法借用相邻道路通行,并不当然构成交通事故过错;保险合同当中看似“责任范围”的条文,如果实际效果是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赔付责任,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免责格式条款;第三方门店代办投保,保险公司仍然负有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完成交通事故二审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电动车交通事故二审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监护人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骑行安全教育。
② 电动车保险在门店代办购买,不等于保险公司可以免除格式条款提示、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③ 人行道封闭施工,行人依法可以借用相邻非机动车道通行,该行为不直接等同于交通事故过错。
④ 交通事故二审遇到多方同时上诉,需要同时针对多方上诉理由做好完整抗辩准备。
樊梦怡律师,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二审两方上诉案件当中,同时对抗肇事方、保险公司两方上诉人,成功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全部赔偿判决,保障受害人伤残事故赔偿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未成年人驾车肇事,一审后肇事方、保险公司双双提起二审上诉,涉及保险格式免责条款争议,可委托樊梦怡律师提供二审被上诉人代理法律服务:
1、电动车交通事故,未成年人驾车致人受伤,构成伤残;
2、一审判决之后,侵权方、保险公司两方均提起上诉;
3、案件存在门店代办投保、保险格式条款效力重大法律争议;
4、服务包含卷宗阅卷、证据梳理、二审开庭质证辩论、二审判决书解读、强制执行提示全套交通事故二审维权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