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XX与同案人李XX等人前往某市某区某桥,持随身携带的跳刀将被害人李XX及对某杀伤。经鉴定,对某损伤为轻微伤,李XX损伤为重伤二级,李XX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同年10月3日晚,李XX与李XX因走路碰撞与被害人王XX发生纠纷,二人将王XX追打至某市某区某地,持刀将其刺伤。经鉴定,王XX损伤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2天。案发后,李XX被抓获归案。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XX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王XX、李XX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XX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及19万余元。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李XX的伤害对象及责任承担。辩护人提出,李XX刺伤李XX致重伤的事实与证据不符,其实际伤害对象为对某,导致李XX重伤的系其他嫌疑人。
第二,关于李XX的法定年龄及量刑情节。辩护人主张李XX实际出生于1998年1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刺伤对某的案件并揭发同案犯,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建议从轻处罚。
第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告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具体医疗费用的核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李XX与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应对共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故对伤害对象及未成年人、自首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民事赔偿方面,法院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一、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李XX赔偿王XX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三、李XX赔偿李XX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五、没收作案工具匕首2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