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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冯X汽配贴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专业的刑事辩护核减库存货值实现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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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聚焦数额辩护,针对审计报告中的货值、标价、重复计算等问题认真质证。同时整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谅解、合规整改等从宽情节,同步论证罚金裁量,规避量刑隐性加码,将量刑建议四年半降为二年十个月,实现实质从轻。

案件详情

案号:(XXXX)SLWL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冯X系某市某区汽配经销商。2024年至2025年,冯X购入无品牌汽配产品,加贴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后销售,涉案金额86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2025年11月,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冯X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金额中是否包含未实际销售的库存货值;冯X是否构成坦白;权利人谅解与合规整改能否推动从轻处罚;罚金刑如何与主刑相匹配。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重点突破金额认定与量刑情节。辩护人申请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指出库存货值23万元无销售记录、应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重新核算;核实冯X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构成坦白;推动冯X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提交企业合规整改报告,证明已建立商标审查制度;检索类案,论证从轻处罚幅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冯X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第一,涉案金额中23万元库存货值未实际销售,应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指控金额存在虚高,请合议庭依法核减。


第二,冯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冯X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冯X已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商标授权审查与进货台账制度,再犯风险显著降低。


第五,参照类案,涉案金额80万元左右、具有坦白退赃谅解情节的,量刑多在三年以下。作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合理确定罚金数额。


三、判决结果

2026年2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核减未销售库存货值后认定涉案金额63万元,综合考虑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及合规整改情节,判处冯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较公诉机关建议刑期明显从轻。


四、案例评析

从轻判决的核心是“把每一个从宽情节都变成可验证的证据”。赵飞全律师指出,假冒注册商标罪,专业的刑事辩护在数额辩护上要敢于质证审计报告:库存货值、标价计算、重复计算都是常见虚高点;在情节辩护上要用足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谅解、合规整改的组合拳。2026年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罚金刑与主刑相匹配原则,辩护人应同步论证罚金数额,避免“主刑从轻、罚金加重”的隐性加码。本案说明,专业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罪名,更在于把刑期从“建议四年半”拉回“二年十个月”的实质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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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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