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YM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X,男,某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刘X为其公司取得某区校外培训办学许可,通过区教育局退休干部张X(另案处理)向在职审批人员转达请托,给予张X人民币25万元。案发后,刘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全额退缴25万元。公诉机关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事实认定不持异议,将辩护重心放在缓刑适用条件的论证上。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力争缓刑,并协助刘X完成社区矫正评估。
辩护词要点:
第一,刘X具有自首情节。刘X系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行贿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本案行贿数额25万元,刚达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入罪标准附近,且所涉办学许可事项本身符合法定条件,刘X未通过行贿获取明显违法利益,未造成教育秩序实质损害。
第三,刘X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悔罪态度明确。案发后刘X第一时间退缴全部款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配合调查其他关联线索。
第四,刘X系初犯、偶犯,平时经营企业守法诚信,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提交了企业纳税证明、员工社保记录、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赵飞全律师强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量刑应坚持宽严相济,对数额较小、主动交代、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依法可适用缓刑,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辩护人还就罚金数额提出合理建议,避免因罚金过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刘X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于2026年3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缓刑适用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身具备缓刑适用的刑度空间。能否缓刑,取决于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的综合评价。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律师,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将辩护重心前移至量刑情节的体系化呈现,通过自首认定、退赃凭证、社区矫正评估等材料形成完整的"可缓刑"证据包,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本案提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专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律师应善于在认罪认罚框架内争取最轻处罚,缓刑并非"认罪即得",而需情节支撑与专业论证,罚金刑的合理化同样不容忽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