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LS刑初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被告人钟X(化名)在某市某区经营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被害人陈X(化名)系该厂临时雇用的搬运工。当日,陈X在搬运钢管时,钟X在旁提醒其注意安全。陈X自行攀爬货架取货,因货架老旧晃动,陈X坠落受伤。经鉴定,陈X脊柱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钟X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未进行安全培训,其过失行为与陈X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钟X委托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律师,他实地勘验货架状况,调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并申请法医出庭。辩护人认为,钟X的行为与陈X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钟X不构成犯罪。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X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能成立。第一,钟X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工厂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事发前钟X口头提醒陈X注意安全,货架虽老旧但并非不能使用,陈X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攀爬货架的风险。第二,陈X的受伤系其自身重大过失所致。陈X未使用厂内配备的人字梯,擅自攀爬货架,违反基本安全常识,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第三,钟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钟X未提供安全培训属于一般管理瑕疵,但该瑕疵并非导致陈X坠落的必然原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归责基础,本案中陈X的自主危险行为切断了归责链条。第四,即使认定钟X有过失,其过失程度也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综上,恳请法庭宣告钟X无罪。"
赵飞全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钟X能够预见陈X会擅自攀爬货架,预见可能性不足。庭审中,辩护人通过交叉询问揭示了货架承重能力与陈X坠落之间的偶然性,并提交了同类货架安全使用说明。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X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宣告钟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办理的无罪案件。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从注意义务边界、被害人自身过错、因果关系中断三个维度展开辩护,成功说服法庭认定钟X不构成犯罪。无罪辩护在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中难度较大,需要律师对因果关系理论和证据细节有精准把握,本案为同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