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请托办事、资源引荐类案件中,居中介绍人常常陷入刑事风险:上游人员实施诈骗案发后,介绍人仅做牵线、收取少量答谢费用,就容易被办案机关推定主观知情,以诈骗罪共犯立案追责。本案中,国企技术人员 TXX仅居间引荐,对上游人员伪造公职身份实施诈骗一事完全不知情,却被刑事拘留。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团队改变传统 “自证清白” 的辩护思路,将核心抗辩焦点锁定在“明知或应知” 这一共犯主观要件,从认知基础、行为边界、资金性质、因果关系多层论证,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备诈骗的共同故意。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危机突至:一次简单引荐,卷入百万诈骗案被刑拘
TXX(化名)是深圳某国企的技术骨干,平日里待人诚恳,圈子比较简单。一次朋友托付,他认识了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何X。后来,有熟人马X有事项协调的需求,便找到 TXX,希望帮忙对接资源。TXX在何X的主动包装之下,信以为真,便将何X引荐给马X,由二人自行对接沟通相关事宜。
整个过程里,TXX只做了一次牵线搭桥。后续马X与何X如何商谈、提出什么条件、资金怎么交付、沟通哪些细节,TXX一概没有参与,没有参与磋商谈判,没有经手任何涉案资金,也没有参与伪造材料、虚构身份等任何行为。事情结束之后,何X出于感谢,转给 TXX一笔答谢款。TXX只当成是帮忙介绍的人情酬劳,并未多想便收下。
没过多久,何X伪造公职身份、以帮人办事为名骗取马X钱款的事情败露,何X因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梳理资金链条、社交关系后发现了 TXX的存在:是 TXX把被害人引荐给何X,并且 TXX还收取了答谢费用。据此,办案机关直接推定 TXX事前应当知情,属于帮助介绍、配合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共犯,对 TX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突如其来的刑事强制措施,让 TXX和家属陷入巨大恐慌。一旦共犯认定成立,TXX不仅要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多年的国企工作、职业履历也将彻底被毁。家属多方打听,紧急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破局思路:跳出 “自证清白”,把证明 “明知” 的责任归还给控方
接手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阅卷梳理全部证据之后,孙峥律师敏锐发现本案辩护的核心卡点。 很多类似案件当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惯性做法,就是反复向办案机关陈述:“我真的不知情,我被何X骗了”,陷入不断自证清白的被动局面。但单纯的口头辩解,很难推翻侦查机关 “介绍人收钱就应当知情” 的推定逻辑。
孙峥律师团队选择转换辩护赛道,确立核心辩护主线: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证明行为人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诈骗”,是公诉机关的法定举证责任,不能靠结果反向推定。 团队围绕 “明知” 要件,搭建三层完整的证据抗辩体系: 第一,TXX对何X虚假身份的信赖具备合理基础。何X做了系统性、持续性的身份伪装,对外塑造公职人员形象,一般人很难识别骗局。TXX基于何X刻意营造的假象产生认知偏差,属于被欺骗后的善意信赖,不能仅凭最后诈骗既遂这个结果,倒推 TXX事前知情。 第二,从客观行为边界来看,TXX仅仅实施单次引荐行为,全程没有介入诈骗核心环节。交易谈判、收款、虚假承诺、伪造证明等全部关键行为,都是何X独立完成。TXX没有参与虚构事实、诱导被害人处分财产,他的引荐行为,并不必然导向诈骗结果,和诈骗既遂之间缺少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单独一笔答谢款,不能等同于诈骗分赃。这笔款项是引荐完成之后何X主动给付,事前没有约定分成,没有约定事成之后按比例分钱,资金往来模式不符合诈骗团伙分赃的特征,不能直接绑定认定 TXX具有犯罪故意。
交锋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专项法律意见,拆解共犯推定逻辑
固定全部辩护观点之后,孙峥律师团队整理书面法律意见,同步附上聊天记录、身份背景材料、资金流水等证据材料,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释辩护意见。 律师着重提出:居间引荐本身属于中性行为。资源介绍、牵线对接在商事、民间交往中十分普遍。如果只要介绍的对象后续实施犯罪、介绍人收了少量答谢费用,就直接推定介绍人是共犯,等于直接抹掉合法居间、人情引荐的生存空间,极易造成打击范围不当扩大。 成立诈骗罪共犯,不能简单套用 “结果归罪” 逻辑,必须有直接、客观证据证明:TXX在引荐当时,就清楚知晓何X在虚构身份、打算骗取他人财物。而在本案卷宗当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印证这一点,现有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口,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可孙峥律师团队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TXX主观上明知何X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看守所释放当天,TXX终于重获自由,避免了刑事羁押带来的职业、家庭双重重创,也避开了共犯定罪的巨大风险。
孙峥律师办案札记:中性引荐行为,藏着极易踩坑的刑事雷区
这起案件,是刑民交叉、中性帮助行为认定当中非常典型的样本,也给经常做资源对接、居间引荐的人群敲响警钟。很多人以为只是帮朋友搭个线、收一点感谢费,算不上什么大事,却不知道一旦对接的另一方涉嫌诈骗,自己很容易被牵连认定共犯。结合本案,有三点风险提示:
1. 共犯认定的核心永远是主观明知,而不是单纯看有没有介绍、有没有收钱。 介绍行为是中性行为,可合法也可涉罪,关键看介绍人是否提前知晓对方打算实施违法犯罪。没有 “明知”,就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观根基。
2. 警惕 “结果倒推” 的办案逻辑。 不能因为最后被骗了、钱损失了,就直接认定牵线人提前知情。主观故意,需要独立证据支撑,不能依靠案件后果反向推断。
3. 引荐、居间要守住边界,尽量不介入交易核心环节。 如果只是单纯搭桥,尽量不参与双方谈条件、不收保管资金、不帮对方背书身份、不做收益承诺。一旦深度介入交易细节,后续出事之后,被认定知情、帮助犯罪的风险会成倍上升。
孙峥律师提醒:一旦因为介绍牵线、居间对接被牵连,被认定为诈骗共犯立案拘留,不要一味被动辩解 “我不知道”。应当尽快委托专业的刑民交叉刑事律师介入,从共犯故意、行为因果、证据标准角度切入辩护,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第 266 条;《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证据标准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