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 年 10 月
代理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电信网络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当事人受他人引诱,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把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人员使用,并且陪同上线人员前往银行柜台,多次帮助取现,涉案资金合计十余万元,其中可以查实属于电信诈骗赃款有九万余元。当事人从中获取少量报酬。
当事人系初犯,此前没有任何刑事处罚记录。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主动将全部非法获利予以退缴,并且主动预缴全部罚金。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辩护人了解到,当事人家庭条件较为困难。
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完整查阅卷宗材料,梳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结合证据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主要是提供银行卡以及协助取现,犯罪行为受他人指使,处于相对次要地位。辩护人把从犯地位、坦白、初犯、退赃、预缴罚金、家庭实际困难作为主要辩护方向,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提出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过程当中,法庭围绕是否可以对当事人适用非监禁刑重点开展调查。
我方诉讼请求
1.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受他人引诱指使参与犯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当事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3.当事人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全部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4.结合当事人家庭现实困难,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较低,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总结
很多普通群众,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受小利益诱惑,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协助取现,从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当事人就是典型,本身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仅仅是提供卡、帮忙取现,但是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辩护核心就是争取缓刑。想要争取缓刑,不能只简单口头请求,要把初犯、坦白、退赃、预缴罚金等全部酌定、法定情节完整呈现给法庭,论证当事人已经真诚悔罪,再犯可能性低,放到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不会有社会危险性。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积极指导当事人完成退赃、预缴罚金,夯实适用缓刑的事实基础,再结合卷宗证据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从属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适用缓刑,不用在看守所、监狱服刑。
同时也要提醒,银行卡、电话卡不要随意出借出售,即便只是帮忙取现,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要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