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符XX于2016年相识,并于同年11月14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领养了孩子符XX。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长期的矛盾积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无法和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摆脱痛苦的婚姻状态,原告李XX委托罗珮瑜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包括: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后领养的符XX由被告符XX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其次是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原告虽放弃抚养权,但需明确其抚养费义务是否免除;最后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的分割,特别是双方对外享有的共同债权如何分配,以及被告在抚养孩子方面可能需要的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双方对离婚及孩子由被告抚养均无异议,调解的重点在于财产债权的分割与经济补偿的平衡。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与双方代理人的积极沟通,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符XX同意与原告李XX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共同领养的符XX由被告符XX带领抚养,原告李XX不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三、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债权(即案外人李XX欠付的1万元)由李XX享有;四、原告李XX于20XX年11月30日自愿补偿被告符XX离婚补偿及孩子抚养费合计5万元,该款项已当场支付完毕;五、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李XX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