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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三桥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未民初字第018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许XX,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琦,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三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惠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XX,男,副主任,住该村。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三桥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蔡XX,组长。


原告许XX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桥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桥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三桥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三桥村一组组长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其原籍渭南蒲城,2010年因婚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2012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12年被告向每位村民分配收益款9000元,2014年被告向每位村民分配收益款6000元,共计1.5万元,未给其发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其村集体收益款1.5万元。


被告三桥村委会辩称,其于2012年向每位村民分配收益款1000元属实,现愿意给付原告。其余款项是村一组向该组村民发放的收益款,村委会只是管理机构,是否分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三桥村一组辩称,其组并未拒绝给付原告2013年8月分配的土地补偿款8000元,是原告自己未领取。其后分配的6000元非国家征地补偿款,是开发商给予该组村民的收益款,因原告结婚未满三年且离异,不符合村组分配条件,故未向原告分配该笔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许XX与被告村组村民蔡X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2012年4月1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被告三桥村委会于2012年向每位村民发放集体收益款1000元,,被告三桥村一组于2013年8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8000元,原告未领取。其后三桥村一组以原告结婚未满三年且离异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集体收益款6000元。双方遂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被告三桥村委会给付原告分配收益款1000元,被告三桥村一组给付原告分配收益款8000元,但拒绝给付其余分配款6000元,双方为此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2012)未民桥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回迁安置房屋分配证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许XX因婚迁将户口落于被告村组,符合法律规定,虽已离异,但系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理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被告三桥村一组辩称未给付款项非国家征地补偿款,且原告结婚未满三年并离异,拒绝向原告分配该款项,无法律依据。原告许XX请求被告三桥村一组给付集体收益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三桥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和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对村民小组的经济活动负有监管职责,故应对三桥村一组给付集体收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XX集体收益款6000元。


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云利


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


人民陪审员  陈成明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4-24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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