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无业。
委托代理人吕琦,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陕西XX律师。
被告陈X。
原告何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各方面差异较大,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未到庭应诉,但提供的书面答辩状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亦无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原告赴台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5月独自返回西安生活。原告于2009年11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院未进行调解。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何X与陈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谦
代理审判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