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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等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0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永秀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女,1934年12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


以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秀,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36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梁XX、张XX、张XX、上诉人张XX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0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XX代理审判员鲁南



书记员 陈       文       文


  • 2014-11-2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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