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女,1934年12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
以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秀,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36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梁XX、张XX、张XX、上诉人张XX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0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XX代理审判员鲁南
书记员 陈 文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