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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平舆县玉皇庙乡华英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 损害赔偿
  •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舆县玉皇庙乡华英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街北。


法定代表人:余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平舆县玉皇庙乡华英学校(以下简称华英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申请再审称:华英学校系寄宿制学校,刘XX突发疾病后,华英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没有及时将刘XX送往正规医院治疗,致使刘XX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终身残疾。二审法院认定华英学校尽到了管理责任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华英学校提交意见称:刘XX的病是急性的,校方没有能力知道也无法预见是病毒性脑炎,学校已经尽到了救治和管理义务。刘XX没有证据证明延误治疗及延误治疗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11年11月27日下午,刘XX在上学期间生病发烧,华英学校的老师带刘XX到附近诊所救治。28日上午,在刘XX治疗未愈的情况下,华英学校的老师带刘XX到诊所输液,并通知了刘XX的家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华英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经尽到了管理和保护义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冯XX


  • 2013-11-15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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