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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XX公司与叶XX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一审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夏堂剑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抚顺XX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电业局45号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堂剑,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叶X,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人抚顺XX公司不服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字(2014)第0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抚顺XX公司申请称: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字(2014)第01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叶X承担。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叶X在离开公司后没有及时将申请人的工作服返还,仲裁书没有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是错误的;2、招录被申请人叶X时,被申请人叶X一直拖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是被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叶X的劳动关系不足一个月,后被申请人叶X与贾X成立雇佣关系,裁决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是错误的;3、申请人招录被申请人叶X时已经明确支付的工资包含了被申请人在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且被申请人叶X每日的工作时间也只有4个多小时,裁决书不应适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4、由于被申请人叶X擅自不上班、旷工,申请人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叶X答辩称:1、我离开公司之后找过公司要求退还工作服押金200元钱,公司置之不理,而且200元钱也不是工作服押金,类似于上班的押金;2、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我上班1个月零4天,工资条上有扣款,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是申请人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是雇佣关系一说;3、我们工作都有夜班,工资表中不含加班工资,公司也没有和我们讲工资中含有加班工资。


本院经审理查明:叶X与抚顺XX公司劳动报酬、订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顺劳人仲字(2014)第011号仲裁裁决,抚顺XX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查明,被申请人叶X不服上述裁决依法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顺劳人仲字(2014)第011号裁决书、诉讼费收据和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被申请人叶X不服顺劳人仲字(2014)第011号裁决已依法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申请人抚顺XX公司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抚顺XX公司申请。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抚顺XX公司请求撤销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字(2014)第0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退还申请人抚顺XX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杰明


代理审判员  韩 健


代理审判员  秦XX



书 记 员  何XX


  • 2014-08-26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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