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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张XX与郑州市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0)郑民四终字第5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XX,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曾用名张XX),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


委托代理人崔XX,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XX,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易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


、张XX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郑州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张XX的委托代理人崔XX,郑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郑州XX公司与中XX公司下属河南XX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书》一份,约定郑汴路与英协路交叉口英协花园商务公寓(A、B座及地下室车库)由郑州XX公司承建。郑州XX公司2006年7月13日向中XX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中XX公司向郑州XX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易XX转账人民币壹佰万元,系付工程保证金。”后双方未履行此合同。郑州XX公司要求中XX公司退还保证金,中XX公司已退还保证金70万元。2007年1月29日,张XX向郑州XX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中国XX公司张XX与河南XX公司易XX,英协房地产工程保证金壹佰万元整,现已分两次退还柒拾万元整,剩余叁拾万元整,张XX负责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退还。张XX2007年1月29日”。后经郑州XX公司多次催要,张XX、中XX公司一直未退该工程保证金。(二)河南XX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经审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郑州市XX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郑州XX公司与中XX公司河南XX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书》,后中XX公司收取郑州XX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由于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已退还该工程保证金70万元。对于尚欠30万元一直未予退还,张XX书面向郑州XX公司承诺于2007年3月底偿还此款,应认定张XX自愿与中XX公司共同退还保证金30万元。故郑州XX公司请求张XX、中XX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张XX、中XX公司违约,未及时返还郑州XX公司剩余工程保证金,应赔偿郑州XX公司损失,郑州XX公司请求张XX、中XX公司支付该款利息88522元过高,应以张XX、中XX公司逾期还款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郑州市XX公司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及该款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中XX公司、张XX均不服原审判决。中XX公司向本院上诉称:中XX公司与郑州XX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未收取过郑州XX公司工程保证金。请求二审驳回郑州XX公司对中XX公司的诉讼请求。张XX向本院上诉称:张XX给郑州XX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未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驳回郑州XX公司关于利息部分的请求。郑州XX公司答辩称:中XX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有其出具的收据及张XX出具的还款计划为证。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XX公司收取郑州XX公司的保证金,有其出具的收据及张XX出具的还款计划在案为证。中XX公司、张XX未足额退还郑州XX公司保证金,应承担民事责任。中XX公司出具的收据有其印章,其二审对印章未提出异议;张XX未按约定期限退款,郑州XX公司主张退款期限之后的利息,理由正当。中XX公司、张XX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8元,中国XX公司负担6828元,张XX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杨成国



代理书记员  王  品


  • 2010-04-02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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