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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卓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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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强,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卓*兴,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强诉被告卓*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强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强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陈X强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



书 记 员  邬XX


  • 2014-06-05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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