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陈XX,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侯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XX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威
书 记 员 陈裕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