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公司。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清算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杨XX、黄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XX、黄XX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黄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黄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6元,由杨XX、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粤海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闫 娜
书 记 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