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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杨XX、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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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公司。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清算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杨XX、黄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XX、黄XX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黄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黄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6元,由杨XX、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粤海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闫 娜



书 记 员  谢XX


  • 2015-01-15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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