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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董XX等与梁XX、中国XX**公**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3)霸民初字第32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


原告董XX。


原告张XX。


原告王XX。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被告梁XX。


被告中国XX**公*。


负责人张XX,**公**经*。


委托代理人李XX,男。


原告唐XX、董XX、张XX、王XX与被告梁XX为道路*通*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申*,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恢复审理后,追加中国XX**公**被告参加诉讼,由审判员胡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张XX、王XX及其与唐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梁XX、中国XX**公**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4日7时50分,被告梁XX驾驶冀R×××××号小型客车*廊坊-霸州由北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驶入逆行,与由南向*行驶的原告唐XX驾驶并载乘车*董XX、张XX、王XX的冀R×××××小型客车**,致使双***受损,董XX、张XX、王XX受伤,构成*通*故。2013年9月5日,霸州市公**通*察大队出具第131XXXXXXX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XX负此事故的全*责任,四原告无事故责任。因原被告就损失赔偿不能*成*议,故提起诉讼,请求法*(一)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保全*、、现场施*费、拆解*、车*损失费、评估费*,合计35866元;(二)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XX辩称,对此次交通*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定无异议。我方*事车*在保险**公**保了交强*和200000元*商*三者险,且不计*赔,原告的损失应*保险**公**保险责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我赔偿。


被告保险**公**称,事故车*投保情况*异议,同意在交强*和**三者险限额内分项*法*担赔偿责任,对诉讼费、保全*、评估费*间接损失不承担。


为支*其主张,原告向**提交证据如下:


1、唐XX、董XX、张XX、王XX身份证复印*各一张,证明*主体资格;


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故事实及责任*分;


3、张XX、董XX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一份,王XX诊断证明*一份,证明*伤情及治疗情况;


4、四原告的误工、护理证明*份;霸州市XX**公**业执照副本及证明*份,2013年5-7月工资表一份;


5、交通**据46张,计1860元;


6、施*费*据17张,计1540元;拖车**据1张,金*400元;


7、拆解**据1张,金*700元;


8、评估费*据1张,金*1000元;


9、价格鉴证结论书1份,证明*故车*损失8000元;


10、保全**据1张,金*120元。


被告保险**公**证意见为对误工、护理证明*实性有*议,标准过高,时*过长;对交通**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交通**额过高;对其他无异议,请法*依法*定。


被告梁XX同意保险**公**见。


庭审中,被告梁XX主张*原告垫付42012.23元,提交医疗票据55张,王XX收条3张;原告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张*疗费**除非医保用药,票据真实性请法*核实;唐XX无受伤证明,医疗费*予承担。


经*理查*:2013年8月24日7时50分,梁XX驾驶冀R×××××号小型客车*廊坊-霸州由北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驶入逆行,与由南向*行驶的唐XX驾驶并载乘车*董XX、张XX、王XX的冀R×××××小型客车**,冀R×××××小型客车*与唐XX驾驶的冀R×××××号微型小客车**,致使三方**受损,董XX、张XX、王XX受伤,构成*通*故。2013年9月5日,霸州市公**通*察大队出具第131XXXXXXX号道路*通*故认定书(简***),认定梁XX负此事故的全*责任,唐XX、唐XX,乘车*董XX、张XX、王XX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唐XX、董XX、王XX、张XX即被送往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经*查,事故致张XX腹部闭合伤、脾挫伤、脾包*下血肿、胸外伤、左*肋骨骨折、头外伤、头皮*伤、双*挫伤性肺炎等,至2013年9月13日出院,实际住院20天,医疗费28259.89元;事故致董XX头部外伤、头皮*肿、额部皮*伤,至2013年9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18天,医疗费9184.78元;事故致王XX左*部外伤,医疗费1419.56元,未住院;唐XX产生医疗费148元,以上费*共计39012.23元*为梁XX垫付,另给付王XX现金3000元。经*院委托,2013年10月30日,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唐XX受损冀R×××××定损价值为8000元,事故产生施*费1540元、拖车*400元、拆解*700元、评估费1000元。


唐XX为冀R×××××小型客车**。


唐XX的事故车*冀R×××××号微型小客车*失轻微,已协商**。


唐XX与董XX为夫妻,董XX住院期间由其护理;王XX、张XX为夫妻,张XX住院期间由其护理;事故前,四人均在霸州市XX**公**作,唐XX、董XX月均工资3500元,王XX、张XX月均工资3300元。


梁XX驾驶的冀R×××××号小型客车*中国XX**公**保了一份交强*、一份200000元**三者险,并附不计*赔,出险时*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霸州市公**通*察大队作出的131XXXXXXX号道路*通*故认定书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确定责任*依据。被告梁XX驾驶的肇事车*在同一保险**公**保了交强*和**三者险,且其负此次事故全*责任,故承保的保险**公***交强*各分项*额及商*三者险保险金*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梁XX承担。原告董XX、王XX、张XX主张*医疗费,证据合法**,应*认定;被告保险**公**张*疗费*除非医保用药,于**据,不予支*;原告唐XX因无受伤证明,其检查*生的医疗费**其自行承担。原告董XX、张XX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法*规定,应*支*;董XX的误工、护理时*为实际住院期间,标准为原告及护理人员事故前月均工资;张XX主张*工时*38天,结合其伤情予以支*,护理时*应*住院期间,标准为事故前月均工资。交通**别**董XX360元、张XX400元。原告唐XX主张*车*损失费、施*费、拖车*、拆解*、评估费,证据合法**,予以支*。被告梁XX垫付的医疗费,应*返还。依照《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公*


于*决书生效后*日内在交强*和**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董XX医疗费918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误工费2100元(3500元/月÷30×18天)、护理费2100元(3500元/月÷30×18天)、交通*360元,共计14644.78元;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1419.56元;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2825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误工费4180元(3300元/月÷30×38天)、护理费2200元(3300元/月÷30×20天)、交通*400元,共计36039.89元;赔偿原告唐XX车*损失费8000元、现场施*费1540元、拖车*400元,共计9940元;


二、被告梁XX于*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唐XX拆解*700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1700元;


原告唐XX、董XX、王XX、张XX于*决书生


效后*日内共同返还被告梁XX垫付医疗费42012.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796元、保全*120元*被告梁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费796元,上诉于*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陈XX


账户:霸州市人民法*


账号:04100XXXX6XXX


开户行:中国XX


  • 2014-02-10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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